15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公司班组长以上领导干部。
三、各部门、区队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人员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四、下列事故由公司配合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公司安检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企管科、劳资科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参加:
1、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2、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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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一、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1人次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组长、副队长、安全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业务部门主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在碰头会上做书面检查。
十二、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1人以上重伤事故,事故责任人、跟班班组长辞退;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支部书记、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降职使用。
十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公司研究决定,综合办公室下发处分意见,并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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