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一部分矿领导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

第四条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八条强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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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日常及专项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七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协助矿长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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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四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化验,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队长签订责任状。第八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安全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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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处理。

第六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粉尘监测、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掘进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职工健康安全。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协助矿领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职业健康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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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

岗位责任制

(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检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重大职业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定期组织并参与煤矿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同时做好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级职业病防治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并反馈相关资料。

第三条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率100%。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复查治疗。

第四条

参加矿井扩建、技术工程设计审查,保证各项工程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正常职业病防治秩序。

第五条

参加制定矿井规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规定,并检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参加技改工程和新工作面的验收移交工作,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不予投产移交。

第七条监督检查矿井安全设备、设施、装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条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积极赶到现场抢救,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以“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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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第八条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监测手段时,必须制订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九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抗灾能力。

第十条负责编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停复工措施,并严格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负责科技资料及设计图纸的保管和保密工作。第十二条采掘面发生地质变化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要及时编审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要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内容。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煤矿制定的有关科技创新办法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和执行煤矿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负责科研立项的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科技创新计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和签订煤矿科技创新计划的科研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收集、整理本行业相关科技信息,研究本行业发展动态,为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促进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活动,组织落实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将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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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维护布置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职业病防治规定,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符合职业病防治规定满足生产需要。

第三条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审查,保证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第四条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除无风、微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入排风之间平面交叉。做到技术上先进、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负责矿井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第六条负责采煤工作面煤体注水钻孔的设计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井巷道的冲洗、刷白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工作的责任划分与监督考核。

第七条负责贯彻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有毒有害气体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八条负责通风仪器仪表、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仪器仪表的鉴定和校对工作以及自救器的发放、校验工作。

第九条负责各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作业环境温度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测控工作,确保井下从业人员自救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监测定期更换,并建立各作业场所的工作档案。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月、季、年检测评审。

第十条业务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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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用品的合理佩戴和使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管理制度。

第五条

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学习,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能力。

第六条

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参与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做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和煤矿有关职业病防治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发挥工会组织在煤矿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员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九条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有创新,记录规范,切合实情。认真监督各级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发动煤矿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参与职业病防治管理,为职业病防治献计献策,组织好基层分工会,及时反映广大职工在职业病防治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完成煤矿行政正职和党委或党委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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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政策、法规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带班时,认真检查施工人员现场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时向煤矿、区队传达整改任务,做到闭合管理

第四条现场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牌板,监督煤矿职业健康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

第五条现场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将每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告知下一班接班人。

第六条安监员必须对本工作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本人是工作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发现危及员工职业健康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制止施工,督促现场人员处理后方可施工,现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九条监督井下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对佩戴不规范人员要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督促施工现场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及时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

第十一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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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主管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做好对区队的机电、运输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管理、计划检修、合理使用、运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负责井上高温、井上、下噪声的监测监控工作。定期对高温、噪声进行年度检测评审。

第四条组织并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分析会,查出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订预防措施。

第五条

制订或审核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堵塞事故漏洞,清除事故隐患,确保排水、提升、供电、运输等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协助领导做好各项机电、运输工作。

第九条组织机电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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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车间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上级职业病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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