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执行“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矿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全矿消防管理工作,矿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矿消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实行分级负责的消防检查制度,每月在防火负责人的的领导下,以单位领导,消防监督员为主,对所在单位、车间、库房等处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节假日期间要重点防范

(三)根据季节的特点,同其它安全结合起来。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其心围绕“整改”狠下功夫,争取使检查达到每查一次,进步一次。

0

(四)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的宣传和防火安全教育

(六)根据矿内消防工作动态情况,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措施,杜绝火灾事故

各单位消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位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报销防管理部门存档,重点部位的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

(二)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中

(三)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经常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对上级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整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认真整改消防检查和消防部门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矿安监科负责全矿消防监督管理。保卫科负责矿内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一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督员,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搞好全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灭火演练和自我逃生方法培训。

第三章地面消防

第七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切实保

1证安全。

第八条: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禁烟场所,严格遵守制度,违章行为及时停产警告和处罚

(三)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四)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强化检查制度,特别是散场后,要仔细检查火险隐患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责成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供电、机电部门对防雷装置要建立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制度,每年五月前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要进行临时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的开关、线路必须符合条例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保证开关、线路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仓库必须按规定存放货物,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井下消防

第十五条。各井下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服务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各工种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向本单位的职工宣传消防法规,参加矿里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消防灭火演习,会熟练使用器材和掌握救火的常识。

第十七条。井下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应采取直接灭火法进行灭火,火势威胁到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

第十八条。调度室接到火警后,立即向矿长汇报,同时向矿区救护队报警,通知井下人员佩带自救器进行撤离。

第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的各种保护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第二十条。井口和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房内、井下主要硐室和井下主要进风巷中进行电气焊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气焊工作时,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放在焊接地点上风侧,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两瓶与明火间距大于10m。

第二十二条。所有井下焊接或其它维修需使用电氧气焊时必须报批措施,审批后,由安监人员监督、检查有害气体,备足防火用具和消防、地面洒水后方可开始作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所有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统一由矿保卫科负责维护保养。保卫科消防监督员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维修。

五、如单位需购置灭火器、消防工具,单位要递交购置灭火器审批单,批准后,送往矿保卫科统一购置

六、室外地下消火栓,每年要在上冻前,进行维护保养,以防冬天冻裂管道,冬天过后,要在春季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