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神东矿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地方法规、以及《跃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跃胜煤矿所属单位,及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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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管理科室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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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任务。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4)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完成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单位其它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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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5)保障生活小区住宅、公寓等设施的消防安全。(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跃胜煤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跃胜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我矿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下:

(1)职工食堂、办公楼、车库、供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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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为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应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办法。

(14)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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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1)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2)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矿安全管理办公室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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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明白卡、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电焊工、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

(7)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1至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由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三十一条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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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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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评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2)考评以当年每月单位内消防安全工作月汇总及相关部门有关记录为准。

(3)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具体奖惩方式和量化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违反规定,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奖励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班组)和个人由矿里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一次性奖励5000至1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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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公司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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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它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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