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排查汇报、治理与监控
第十条d级隐患一经发现,当班班长和安监员分别向本部门报告。由班组长立即组织处理,现场跟班领导和安监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同时报本部门记录在案。整改完毕经安监员和跟班领导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汇报本部门。
第十一条c级隐患一经发现,由存在隐患部门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及部门参加,在当日制定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安监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监部门负责验收,分管领导负责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b级隐患一经发现,安监部门立即报矿井主要负责人。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原则,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矿井分管安全领导负责落实整改,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a级隐患一经发现,矿井要立即报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原则,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要求矿井主要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整改方案实施治理,公司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培训,告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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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及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的a、b级隐患给予矿井的责任领导1000元的罚款,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20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期整改的a、b级隐患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3000元的罚款,对未按期整改的c、d级隐患给予矿井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督领导5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人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按照公司和矿井相关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