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

1.1.1领取爆破器具

1.1.1.1放炮员在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1.1.2检查爆破母线,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明接头

1.1.1.3放炮员在领取甲烷检测报警仪,详细检查仪器完好情况

1.1.1.4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员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放炮警戒牌、竹木签、口哨、绝缘胶布、放炮手册、连接线等。

1.1.1.5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和炸药箱,雷管入箱前,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要一起核对数量

1.1.1.6炸药箱和雷管箱距工作面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准超过300m

1.1.1.7轨道坡严禁存放雷管箱及火药箱

1.1.2井下放炮警戒

1.1.2.1警戒地点必须设置在进入爆破地点的车场、联巷、回风巷等处

1.1.2.2班长负责安排警戒人员到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巷道口执行警戒任务;警戒人必须遵守“去二回一”制度;坚持三警戒制度。警戒人员分别携带警戒牌和回执牌到达指定地点,告知沿途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到警戒线以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危险区内逗留;

1.1.2.4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在巷道内分别拉一根横穿巷道的警戒绳,在绳上悬挂醒目的警戒牌;

1.1.2.5负责联络的人员持“回执牌”到放炮员所在地点,并把回执牌交班长;

1.1.2.6班长在确定各地点的警戒都设好后,班长和负责联络的警戒人员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1.1.2.7放炮结束后,检查工作面的顶板和瓦斯以及起爆情况。如果正常,班长下达解除警戒的命令。站岗人员只有在接到解除命令后方能撤岗,严禁私自撤岗。

1.1.2.8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

1.1.2.9放炮作业地点在装药期间在距装药地点向外20-30m要设置小警戒,小警戒要拉绳、挂牌,警戒线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停电闭锁,除爆破工、瓦检员、施工单位班组长及辅助装药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出。井下所有人员都要配合警戒人员的工作。矿领导和持有爆破巡视牌的管理人员可以进入小警戒检查装药情况,其它人员严禁进入。

1.1.2.10装药前、放炮前及时安排警戒人员

1.1.3装配起爆药卷

1.1.3.1施工单位当班需要做的引药数量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即施工单位班组长或跟班队长,以下同)确定,在打眼完成后或打眼快要完成前通知放炮员开1.1.2.3始做引药,双方确认后在放炮手册上签字确认。否则,放炮员不得私自做炮头。

1.1.3.2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1.1.3.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药、管箱处进行

1.1.3.4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1.1.3.5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1.1.3.6放炮员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炮眼尽量比所做的引药数量要多,防止因塌孔等原因造成引药有剩余。

1.1.3.7制作起爆药卷时,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1.1.3.8理顺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姆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1.1.3.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必须将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1.3.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3.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1.3.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要放在背药箱(由施工单位提供)中,由放炮员负责保管

1.1.3.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它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1.3.15有水的炮眼要用防水炸药

1.1.3.16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1.1.3.17当班制作的引药,当班必须使用完毕,否则放炮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背药工不得离开施工地点

1.1.3.18特殊情况下,引药制作后无法当班使用完毕,由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后,在施工单位班长和背药工的监督下,由放炮员将雷管从药卷上取出

1.1.4起爆药卷脚线挂牌管理规定

1.1.4.1由通风队负责制作起爆药卷标志牌,放炮员负责携带、保管。标志牌上编上号码(如

1、

2、3„等),各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挂标志牌不准进行爆破作业;若工作地点标志牌缺少,必须由当班班长和爆破工共同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得到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继续爆破作业。缺牌必须汇报,然后进行爆破作业。

1.1.4.2在制作起爆药卷时,爆破工从当班最小号码标志牌开始,按掏槽眼、辅助眼、周边眼顺序依次在起爆药卷脚线上悬挂标志牌,且保证按雷管段别分别装1.1.3.12在相应的炮眼内(如一号雷管必须装在掏槽眼内),起爆药卷制作完毕,由班组长与爆破工共同确认,在爆破工手册上签字认可,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详细记录每段雷管的数目及标志牌号

1.1.4.3工作面装完所有炮眼后,必须由经过爆破知识培训的人员协助爆破工连接雷管脚线,由班组长负责每连入爆破网路一个起爆药卷取下一个相应的标志牌。保证所有的起爆药卷都连入爆破网路,取下的标志牌收集齐全后交爆破工清点。班组长与爆破工在确认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准备的起爆药卷号码一致后,并在炮眼布置示意图上签字认可。如果收回的标志牌号码与挂在起爆药卷上标志牌不符,必须立即停止其它一切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爆破工作。

1.1.4.4上述过程进行完毕后,爆破工方可进行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

1.1.4.5放炮员必须妥善保管标志牌。标志牌缺少后放炮员不得私自补牌,必须立即向通风队申请补办。

1.1.5现场安全检查

放炮员在放炮前要先检查以下内容,不符合《作业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的,严禁装药放炮。

1.1.5.1放炮员进入工作面时,先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瞎炮、残炮

1.1.5.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如进行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1.1.5.4在采煤工作面放炮时,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1.1.5.5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虚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1.1.5.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是否有空顶现象。

1.1.5.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1.1.5.8开拓掘进工作面要检查是否正确使用“前探梁”

1.1.5.9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防倒器”或连锁棚子

1.1.5.10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1.5.11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机掘巷道贯通时50m,询问对头巷道是否停止掘进,高瓦斯区相距60m时要确认对头巷道时否停掘

1.1.5.12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1.5.13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爆炸材料质量问题,爆破工必须在当班反馈到爆炸材料库,供应科要在爆炸材料库内建立台账,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建档记录,对失效的爆炸材料要进行性能、外观详述,每次1.1.5.3记录的问题由当事爆破工与当班库管员共同签字认可。供应科必须每月分析爆破工反映的质量问题,并汇报矿领导,同时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爆炸材料质量问题。向供应商通报后,连续二个月供货质量仍存在问题,供应科向矿提出更换供货渠道的建议。

1.1.6装药1.1.6.1检查工作面是否全部停电

1.1.6.2检查瓦斯传感器、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1.1.6.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1.1.6.4放炮员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1.1.6.5对于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不得装药,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1.6.6检查煤眼内的煤、岩粉和水清除情况

1.1.6.7装药前班组长、瓦检员必须都按“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到工作面,并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1.1.6.8由瓦检员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⑴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否则按三违处理。⑵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6.9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洒水灭尘

1.1.6.10向炮眼内装填药卷工作只能由放炮员和有证的施工单位班组长完成。施工单位可派1-2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放炮员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监护,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

1.1.6.1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6.13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1.1.6.14装药顺序。先上眼、后中眼、再下眼,依次进行。

1.1.6.15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1.1.6.16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1.6.17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m;岩层中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m

1.1.6.18捣炮泥时用手拉直电雷管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内壁上端

1.1.6.19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装药:

⑴炮眼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⑵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⑶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使用2个水炮泥。

1.1.6.11⑷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使用3个水炮泥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⑹爆破大岩块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1.1.6.20严禁封泥不实或装空心炮

1.1.6.21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1.6.22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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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雷管脚线接头要扭结牢固、不松动;裸露的接头互相保持一定距离不能靠近,不得与煤岩接触;接头保证清洁,避免各种污物粘污接头,有淋水的工作面,接头应用防水胶布粘贴。

1.1.11.20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爆破;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爆破,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1.1.11.21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