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调研思考

科学发展观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创立的科学理论,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我们林业部门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使林业充分发挥“三大”效益。下面我

就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谈一点体会,着重是林业发展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对林业“三大”效益的思考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大家知道,我国制定森林法规定。森林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实行不尽合理,制约林业发展。采伐限额制度没有区别地区、地类、森林和林木类别,一味管死。森林、林地、林木应该根据用途划分两大类。一类划为生态公益林,把大江、大河两侧和源头、大、中水库的周边坡度陡峭、生态脆弱的地类划分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自然保护区等发挥生态公益性的公益林。对生态公益林要大幅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或者逐步实行国有化,加强管理,管严、管死,使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社会效益。另一类对低山、丘陵、湖滩、河滩地划分为商品用材林,大力发展用材、经济林,薪炭能源林、工业原料林。对这一类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放开、搞活。现在实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造成有权栽树、无权伐树,使谁栽谁有成了空话。一个企业、一个个人、一个农户,栽下一片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薪炭能源林,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采伐,有林木经营和所有权,没有处置权。从严格意义上说,享有林木所有权应该就有林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以,我们的林权上所享有的林木所有权由于受到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这种所有权不全面、不完整、不彻底。譬如,某个企业在某个江湖滩地为企业生产发展一万亩杨树,到十年后,企业生产急需要一次性采伐,这种一次性采伐对生态没有任何影响,但是,由于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限额制度的约束,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和愿望,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林业发展。所以,要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必须要改变当前实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根据林业的用途和类别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该管严的管严,该搞活的搞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林业发展中的机制、体制的思考

林业的机制、体制效益不尽合理,不尽完善,譬如,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产评估、评定,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林业勘察规划设计,林业资产评估和项目论证评定采伐不属于政府职能。现在我们职能上全部包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某个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对某个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又是自己审批,这不利于政府的公正性、规模性和科学性,应该在政府职能之外设置和组建企业化、公司化的林业规划设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把不属于政府职能全部剥离,这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林业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