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修 改)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

化和民主化,根据《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

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努

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事业部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

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

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

内容。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具有一票

否决权。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主持制定年

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负责子公司

和事业部的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二、投资

第八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

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分为短期

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例如:

对外借款、股权、债券、商业票据、期货、委托理财、基金等。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事业部应各自制定产业发展中长期战略

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子公司、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应依照相关管理流

程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流程》),并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转呈投资管

理部备案。

第十条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品牌

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第十二条投资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

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战略与效益分析、程序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

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集团公司本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

要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子公司及事业部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单位

组织进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关键过程介入,代表集团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中发表意见。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

实、准确及可行。

第十三条非投资类子公司对外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和管理集团内部投资信息网络系统,集团内

逐步实现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的共享。

三、审核

第十五条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和公司治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只直接受理所属

一级全资子公司、事业部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均按照规定

程序,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依据集团公司审核意见在其董事会行使表决

权。各子公司、事业部涉及重大商机和商秘的投资项目可由集团公司外

派董事直接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确认在集团公司内

部对该类项目的审核或备案管理的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

核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子公司和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

2.全资子公司、事业部单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

元)以上的项目;

3.控股子公司单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

的项目;

4.子公司、事业部的所有境外投资与合作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5.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依据集团章程及集团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在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

内的投资项目的审核流程为部门初审、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实施;在总经理审核权限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经部门初审后,由总经理签署意

见后上报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或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董事长签署

意见后实施。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的投资审核原则:

1、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4、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法律手续完善;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7、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第十九条按本制度应上报审核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

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且未发生任何实际投资行为之前,备齐以下资

料,全资子公司、事业部经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直接上报集团公司投资

管理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外派董事通过经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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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署后生效,自下发之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