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综合工时制申请
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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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