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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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
(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
提议
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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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一条
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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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
(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
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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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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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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