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

2004-05-11【生效日期】

2004-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

(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