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

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涉及上市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数据真实,资料完整。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核销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直管企业本部的资产损失核销,由市国资委审定。

第七条直管企业下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下属企业申请,直管企业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企业申请,直管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直管企业实施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涉及下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所有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均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经过取证,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由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核销前,对拟核销的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及金额等应当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条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拟核销资产损失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证据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资产损失核销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对拟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申请核销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或直管企业的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对申请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或产权单位授权代表应当按产权单位的审批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资产核销审批单位对符合核销要求的事项,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核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

(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表,并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财务总监对企业拟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的独立审核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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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