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地税局,南京市发改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申报。
二、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对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免征的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免税申报条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申报机构须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申报文件及下列材料(含电子版)于6月15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一)前期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问题和建议(2006-2008年各年度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名单。
(三)已取得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四)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一式6份,a4纸打印,按以下顺序装订(胶装):
1、封面(见附件2);
2、担保机构登记表(由申报系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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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封面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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