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细则..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指中小企业参加的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补助内容为展位费、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但是算作两个项目)

展位费采取定额补助,一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下同)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增加1.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补助按照“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标准及要求执行。

2.企业参加团体单位组织的展会,可由团体单位代为申请。参加境外展览团体项目的应全部为中小外贸企业,且数量达到5家以上(含5家)。

(七)境外投(议)标:

指中小企业为获得国外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对外工程承包、国外大宗商品采购等项目订单而参与投(议)标活动。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补助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标书购置费是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所支出的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条具体项目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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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7.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8.境外投(议)标项目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