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市容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寓于绿化和市容管理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反必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局党组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绿化和市容管理工作实际,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成立由党组书记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充分依靠和发挥机关各处(室)的职能作用,分析研究绿化和市容系统党风廉政状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三)加强调研,整合力量,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立足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规范化水平;强化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四)对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责任追究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支持局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使其有效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根据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措施,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权力制衡机制建设、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第七条党组书记、局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负责组织党组和中心组学习,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身作则,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检查、督促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贯彻实施,推动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四)主持召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对局党组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的监督检查和重要案件查处工作

(六)负责向市委、市府报告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八条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直接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认真贯彻中纪委、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纪检组工作例会,研究和部署纪检监察重要工作和有关事宜,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局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三)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落实,做到科学具体、量化细化,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第十二条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需追究的问题时,事发组织和个人要按责任管辖关系向上级组织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的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上级组织应当按照责任制规定的分工负责范围,由责任组织和人员负责查清情况,并依照本实施意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