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基地建设制度
一、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是加速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工程,其目的在于尽快扩大森林资源,为国家提供商品材,缓和木材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目前,基地建设应以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优越的南方林区为重点。
(二)基地建设原则上以县或大型国营林场(含相对集中的林场群)为单位,选择最好的立地条件和最适宜的优良树种,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的规模一般不少于10万亩,且相对集中,能形成年产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
两县或数县相邻地区,适宜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宜林地,可以统一规划设计,分县施工管理。
(三)基地建设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新造林和培育现有人工幼林相结合,并认真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林业建设方针,在基地建设的同时,困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林木和多种经营。
(四)基地建设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缩短林木生长周期,提高单位面积的森林蓄积量和经济效益,建成可靠的商品材基地。
二、规划设计
(五)基地建设,要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规划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一般应在全国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编制基地建设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下同)林业(农林)厅(局)审批,并告我部。而后,再委托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根据我部印发的《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试行)》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总体设计工作方法(试行)》进行调查规划设计,编制基地建设的总体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审批,抄报林业部备案。凡设计文件末经审批的,不得列入计划。
凡使用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培育方向,拟建基地规模和建设地点的论述;资源(包括宜林地)情况和建设条件的分析;建设进度的安排;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预测。
(六)建设单位要按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根据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总体设计,以小班为单位进行作业设计。有设计能力的国营林场可自行设计,集体部分或个人承包的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负责安排。作业设计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科学造林
(七)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认真执行林业部印发的《造林技术规程(试行)》和《各主要树种速生丰产林技术标准》,实行科学造林,集约经营,切实做到“造一片、成一片”,达到“速生丰产用材林主要树种生长量指标”(见附表一,正式标准公布后,以公布的正式标准为准)。
(八)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要选择Ⅰ、Ⅱ立地类型的地块,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提倡营造混交林,避免营造大面积连片纯林。
(九)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必须选用良种壮苗。凡以实生苗进林的,培育苗木所用的种子要达到有关种子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凡采用无性繁殖方法造林的,应建立良种采穗圃,培育健壮苗木。
营造速生丰产用树林所用苗木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的一级苗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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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一)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基地建设单位要有专人管理财务,并按上级规定,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八、奖惩
(二十二)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过检查验收,对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或违反技术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或行政、经济处罚。凡因设计造成失误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