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一、分类经营功能区划

分类经营功能区划是指以省、市、县为单位把公益林、商品林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合并起来,划定为一个功能区。

我省分类经营功能区的划分原则上参照1986年《河北省林业区划》的区划系统。

全省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划分公益林区包括:1986年河北省林业区划图中1(1)坝上西部牧农防护林亚区,1(2)坝上东部牧农防护、用材林亚区,2(1)冀北北部山地水源、用材林亚区,5(1)冀西亚高山水源、用材林亚区,7(1)滨海沙地海防、用材林亚区。:1986年河北林业区划中除上述划定在公益林区内的亚区外,其余亚区暂划定为商品林区。

按照以上标准区划,省级功能区划中的公益林区林业用地面积3751.82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3.3%,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39.7%;商品林区林业用地面积5698.4万亩,占全省面积的20.2%,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60.3%。

市、县级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划分原则上参照1986年《市县级林业区划》的区划系统划分。有四种情况可以考虑划定跨区界公益林区:(1)森林旅游区,包括森林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2)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的护路林带;(3)有一定规模的环城防护林带。(4)平原主要河流两岸的防风固沙林。

国营林场类型划分1、凡分布在公益林区范围内的国营林场原则上划为公益型国有林场。

2、凡分布在商品林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场原则上划为商品型国有林场

3、分布在公益林区内,以商品林经营作为基础产业的个别国有林场可以划定商品林型国有林场;分布在商品林区内,以国土保安、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益事业为主的个别国有林场可以划定公益型国有林场

4、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承担国防任务的国林场划定公益型单位

二、林种划分

1、对现有有林地的林种划分,按照冀林政字[1998]13号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林种划分标准执行

2、宜林地按规划造林的林种参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林种划分标准执行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区划界定工作计划,并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2、组织二类森林资源清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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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级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及提交成果要求在20*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及提交成果将在20*年底完成

原冀林政字[1998]13号文要求上报的材料暂缓上报,按本方案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五、提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