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权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决我县集体山林存在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深化我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目标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

(二)目标要求:做到“五个确保”,即: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总体原则:

1.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山、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因村制宜,形式多样。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5.坚持质量和进度并举,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任务,防止因求进度影响质量,留下隐患。

二、改革范围

(四)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政府划定的集体商品林。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五)强化权属有争议山林的管护。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县、乡(镇)两级政府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调处工作,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六)明晰产权。明晰产权是指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维持林业“三定”时的不变,但要进一步确定山林的位置和界址,并逐宗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登记造册后重新核发新的林权证。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允许继续承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定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承包合同的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村组集体根据责任山的分配现状、地类、林种等山场条件讨论决定;不要求继续承包的,交村(组)集体处置。

3、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或采取其他形式造林的,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经营者与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解决,补签合同。林木采伐后,属自留山的,林地的使用权归还自留山主;属责任山的,根据责任山主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并与村组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4、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山林以股权的形式按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股到人,作为共享集体山林权益的凭证。然后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拍卖、承包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大部分群众同意,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财务要单独核算。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都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山林经营(转让)合同,换发或重新核发林权证书。

国有和国有协议山林,保持长期稳定并换发林权证书。国有协议林协议期满的,应续签合同。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书。

(七)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稳定为前提,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稳妥地处理林业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

1、对已经转让的集体山林,凡经过有关会议讨论、合同条款基本规范、转让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尊重历史,予以维护并加以完善。对转让中违法乱纪的,要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处理。

2、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3、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越界造林的,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4、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果园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属责任山的责任山主要与村(组)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村(组)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八)减轻税费

1.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县、乡(镇)、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2.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赣发[**]1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涉林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字[**]80号)文件精神执行。

3.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合理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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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高度重视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要认真吸取过去的历史教训,把防止乱砍滥伐、纠纷械斗,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县信访和林业部门要做好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乡镇领导要深入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改革中发生乱砍滥伐、纠纷械斗重大案件的,森林分局要全力侦查,绝不姑息。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一)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木竹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利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专业扑火队伍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中的职能作用。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强化木材流通管理。积极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建立林业执法分片包干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我县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