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建议
姓名:夏文萍班级:11商81学号:11088046摘要:通货膨胀压力日益增大背景下的我国,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我国进一步走出危机,恢复国民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中集中体现独立性的银行与政府关系方面出发,对我国中央银行目前的独立性状况作出评价,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增强和完善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价;建议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定义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及相关机构之间能否保持一定的距离和自由度。具体来说,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享有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且不受或者基本上不受政府千预的能力。中央银行独立性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相对于本国政府的独立性
1.职能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否具有货币政策决定权。
2.组织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其内外组织机构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联程度,中央银行的主要领导人的任期、任命、组成及罢免是否由政府批准和决定,有无政府人员的兼职和渗透。当然,在人事任命上要将政府完全排除在外是不现实的。
3.经济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拥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源,政府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以融通政府支出的能力。
(二)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中央银行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控金融。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受到来自金融市场和参与者的影响。中央银行必须保持客观中立,按照经济金融发展本身的规律来制定政策和开展业务,而不能过多受到上述机构影响。
(三)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这是因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的全球化,中央银行在新的国内、国外金融环境中保持独立性变得更不容易。所以,在新的形势下,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分析不仅要考虑它相对政府的独立性,还要考虑它相对国内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的金融环境的独立性。一国中央银行必须在考虑本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水平的基础上制定货币政策,能够在日益开放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维护本国金融稳定。
因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原因
首先,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一定程序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必须保持一定程序的独立性。
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这恰恰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而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简言之,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表现在《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得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央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我国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导致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很不充分。
(一)组织独立性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直属部级机构,在组织上享有与国务院其他直属政府部门平行的地位。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也相应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并不是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他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这种关系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统一及衔接。但实际上对人民银行完成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并不利,相对独立性大大受限。
(二)职能独立性方面
职能独立性标准,体现在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能否独立进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使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所以很难说我国中央银行是独立于政府的,至少从立法上看,在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它是从属于国务院的。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上报国务院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可方案,使得其在技术上难以被否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足,因此央行实际上拥有决策和执行上的自主权。
(三)经济独立性方面
现阶段我国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这三项货币政策工具,然而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而言,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所以工具的运用打了折扣。虽然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府当然也不能接受融资。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由财政支出负担的项,如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样的赤字货币化使得货币政策服务于政策,中央银行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
四、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性不断增强。主要体现是:成立银监会,央行独立于财政部和其他政府部门,支行按经济区域设立等。但是,央行独立性仍然不强。
(一)职能独立性欠缺
第一,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没有货币政策决策权。这是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性欠缺的最主要表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这说明央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重大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央行只有执行权和一般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央行在货币政策上是明显缺权的。
第二,中央银行的目标具有双重性,影响稳定币值这一目标的实现。《人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使央行的目标是两个,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这二者从长期看是一致的,但短期有出现矛盾的可能。而且,似乎稳定币值只是手段,经济增长才是最终目标,在我国央行缺乏经济和政治独立性的情况下,政府一旦存在经济增长压力,仍有可能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头号目标来进行调控。这会影响央行稳定币值。
(二)政治独立性欠缺
第一,组织独立性欠缺。首先,央行法律地位较低,隶属于国务院。其次,央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货币政策委员会被规定为“制定货币政策咨询议事机构”。通常,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央行的内设机构,但有较高独立性,是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在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制定货币政策的议事咨询机构”,重大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对央行独立性大有影响。我国央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合议负责制。把制定货币政策,稳定币值的艰巨任务压在一个人肩上,怎堪重负。这会削弱央行的独立性,使其更加依附于政府。同时,这也不利于央行内部分工制衡。
第二,人事独立性欠缺。首先,国务院总理对行长有提名权,对副行长有任命权。而且《人行法》对央行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和被解除职务的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三)经济独立性欠缺
我国央行不能完全抵御不当融资要求。《人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首先规定了央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书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央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财政变相向央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五、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从组织和人事、制定和执行政策、业务、经济各方面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减少政府机构对中央银行的干预。赋予中央银行超然的地位,超脱于中央政府和各大金融机构之外,使其成为一个只负责经济调节与控制的机构,摆脱一切行政色彩和利益追逐色彩。
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央行更多的自由,提升央行的政治地位。让央行独立于国务院,使其对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负责。这样有助于更好的提升央行的独立性,把央行和政府分离开来。是央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并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
其次,要加强中央银行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在法律确立了央行经济独立的地位之后还要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例。使得央行和政府的财政更进一步的分离。另外,国家要加大经济建设,使我国金融处于稳定健康地发展状态,给央行经济独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我国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据不够完整和及时,缺少对未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预测分析。由于政策披露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公众对央行政策缺乏信任,这不利于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提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及时公布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最终效果的有关信息。通过外部力量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权限,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干预;
最后,要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只有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目前,解决货币政策决策权一个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是,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决策权。
中央银行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中央银行在实际运作中不仅是独立性方面,在别的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政府必须对中央银行在运作中的问题给与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央银行能够切实发挥其职能,更好的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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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所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利、决策、行动的自主程度。根据定义不难看出,中央银行独立性可分为法律独立性和实际独立性。现代中央银行独立性研究始于barro和gordon在1983年进行的分析,他们的分析建立在kydland和prescott在1977年提出的时间不一致性理论之上。除时间不一致性理论之外,政治的经济周期理论是另一个重要的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通过实证研究,西方学者进一步强调了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性。
人民银行在法律规定的目标独立性及经济独立性相对较好,但这并不能掩盖实际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换言之,人行的实际独立性与法律独立性存在偏差。cukierman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偏差”可能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不尊重法律。实际上,法律规范的时效性、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经济金融环境、机构能力乃至领导者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中央银行的实际独立性造成影响。对此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实际独立性低的主要原因在于目标多重性、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程度低及政府间接融资等三方面。
(一)目标多重性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人行的政策目标不仅受政府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限制,也受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各界的间接影响,这些影响进一步降低人民银行的目标独立性。
我国货币政策实质上受到多目标约束,包括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确保经济增长、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确保外汇储备不减少、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甚至还包括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人行在分、支行的建设上存在放权不够的问题,而地方政府、地方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目标通常都是繁荣当地经济,因此存在着地方势力结盟,共同影响人民银行的目标达成,衍生出目标置换效应,人行在不得不考虑地方势力要求的同时也就丧失了自身目标的独立性,支农再贷款所引发的“倒逼机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程度低
我国的金融市场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金融市场规模不大、制度不完善,这直接降低了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力度;人行虽控制着政策工具,但是却难以使其效用最大化,这也是对央行实际独立性的削弱。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尚不能在宏观调控中发挥很大作用。中国的抵押品市场流动性和规模小,可用于央行贷款抵押的金融工具如国债、贴现票据、金融债券等的市场规模也很小。因此,我国再贴现及公开市场业务的可操作性差、政策效果不佳,这也是为什么人民银行会频繁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不采用政策效果相对缓和的再贴现及公开市场操作的原因所在。
(三)政府间接融资
虽然法律规定人行的财务和资金独立,不对财政、各级政府部门融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却未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实际无法切断央行与它们的资金关系,其独立性常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行的干涉和影响,如泛化的央行再贷款以及地方势力对于央行的“倒逼”。
央行再贷款可分为执行货币政策的向商行的贷款、国务院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决定的向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政策性贷款如向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中小企业等发放的再贷款。财政变相向中央银行融资使得人行经济独立性不高、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货币政策实际上为已经形成的财政政策服务。
政府间接融资造成的人民银行实际独立性低下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所导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政府间接融资的欲望就不会减弱。
第三篇:中央银行独立性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
中央银行独立性,实际上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具体形态,而独立的中央银行一般来说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
二、中央银行独立的重要性
最早提出要保持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相对独立性,是在1920年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的,这次会议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交战国因增发钞票而引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的经济背景下召开的。目前许多学者研究认为一个相对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有利于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并且这种观点已经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
1.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来看,中央银行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为实现货币稳定和政策调节目标、改进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福利的制度安排,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政府则被认为是有特定利益和目标的集团来看待,中央银行与政府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政府更加关注就业、社会稳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偏重于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而中央银行更加关注币值稳定、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状况和秩序,抑制过高的通货膨胀。
而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之间拥有内在矛盾,所以政府一般会选择一两个目标作为主要目标。并且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经常变化的,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治需要在不同时期使某一目标占据政策的主导地位。当政府选择的主要目标与稳定货币不一致时,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必须服从政府的指令,那么稳定货币的目标便会落空,在政府目标与货币稳定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常常会引起对货币稳定的反向作用。因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使其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系统中的稳定器,这是极其重要的。
2.中央银行独立是防止政府行为短期化条件下出现通货膨胀的需要。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政府有时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会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当政府产生财政赤字时,可能有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或者中央银行可能通过购买大量财政债券来弥补巨大的预算赤字,这时如果中央银行在政府掌控下,政府在短期就会有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冲动,大量发行货币,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所以为避免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独立是极其必要的。曾任美国金融协会主席的里特(ritter)和曾是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高级经济学家的西尔伯(silber)明确指出,独立的货币当局惟一的目标就是防止政府求助于通货膨胀政策的必然倾向。
3.独立的中央银行可以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制度安排之间的平衡。中央银行的独立有利于在宏观政策实施中不被政府所干扰,能保证统一性、及时性、有效性。在某种程度上,健全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制度安排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前提。事实上,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也是避免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扩大化,承担财政职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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