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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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