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最终版]
【发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发[2005]41号【发布日期】
2005-12-19【生效日期】
2005-12-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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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一五”期间全国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采伐限额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附件:全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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