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委托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办案机制,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土地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委托范围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负责查处的案件,委托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被委托人)查处;

(二)委托人组织有关被委托人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名义在其他行政辖区内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处)具体负责土地违法案件委托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处综合考虑各被委托人的执法力量、调查成本等因素,确定被委托人、查处方式以及查处时限,以《土地违法案件委托承办单》形式通知被委托人。

委托人重点对下列违法案件实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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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执法监察处对被委托人拟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土地违法案件会审会进行研究。

经研究,执法监察处与被委托人对拟定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意见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不一致的,提交委托人业务会审会审议。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