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照规定指标进行的绿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照规定应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二)配套绿化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25%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小区绿地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新建企业不低于4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六)城市道路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为。城市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用必须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0.5%以上;居住区内绿地建设经费纳入住宅建设成本;道路绿化经费,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污染工厂外或工业区外的防护林建设费用,应由污染厂或工业区承担;地区综合开发或批租应将绿地建设纳入开发范围,批租收入中应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绿化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二)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三)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四)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水体或水系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五)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化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配套绿地,但面积不得大于配套绿地面积的10%

(七)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八)新建居住区集中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花合理搭配,且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绿地总面积的80%,低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九)高层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5米起算,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绿地面积距外墙1.0米起算。高、多层建筑物底层架空且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其绿地面积从建筑物外墙基起算。

(十)建设用地范围内内部道路独立种植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十一)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入配套绿地;乔木胸径大于8厘米的,按种植时的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

新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不宜进行架空平台绿化。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配套绿地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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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改造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多层及其以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和架空平台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冲减集中绿化面积:

(一)屋顶绿化的种植土层深度在0.3米以上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2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但冲减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架空平台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可种植大乔木的,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00%冲减集中绿化面积;种植土层深度1.0米≤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