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防范案件难点和对策[样例5]

信用社银行防范案件难点和对策

近两年来,农村信用社频频发生案件,新案、大案、要案、发案率、发案范围存在居高不下和扩大的趋势,风险状况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制约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中的瓶颈问题,是当前监管部门和农信系统共同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现状

(一)基层案件防范意识不到位。对于做好案件防范工作,有些信用社领导和员工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把案件防范工作片面地理解为案件防范工作主要是指大案要案,只要不出现大案要案,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重业务、轻防范的思想在部分领导和员工中颇有市场。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部分农村信用社及其网点的案件防范工作往往滞后于业务工作,案件防范工作未能全面贯彻和深入开展,对辖内基层社及网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二)思想安全教育乏力,防范效果不尽人意。农村信用社对基层网点员工从事业务技能操作方面比较重视。而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比较乏力,特别是对案件防范方面,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创新。员工也难以有时间和机会接受安全防范方面的培训,对一些必需的安全防范知识只能依靠文件和相应的制度来纸上谈兵,人事调动的频繁,岗位不固定,任务的巨大,使员工难以静下心去钻研安全防范知识。因此,对安全防防范知识缺乏了解,了解的渠道也比较单一,缺少实际安全防范演练机会,造成对案件防范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三)有章不循,操作不规范。尽管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在执行和落实上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员工对案件防范的认识和意识不到位,缺乏全局观念,过分相信自己、相信他人,在操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形成“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久而久之,形成风险漏洞越来越多、越积越大,最终酿成大案。

(四)案件防范缺乏手段创新。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范上,一是领导会上强调,而忽视了员工对案件防范的关心程度、理解程度、执行程度。二是案件防范手段方面,只注重硬件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员工的思想变化、情绪变化、家庭变化、环境变化,防范手段仍然是以硬件和制度为主,缺乏对案件防范措施的创新性、有效性

二、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制度执行落实漏洞颇多

1.柜台业务操作不规范。目前,农村信用社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是,许多内控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上是为应付检查或流于形式。例如: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分工不明确。有些信用社在人员安排上未按信用社规定合理安排,存在业务发展与人员配置不协调,缺岗缺员,协储人员、临时工顶岗现象时有发生;在业务操作上,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手续不全,不是缺少监交人签章,就是保险柜钥匙、账簿、凭证未登记移交,存在交接不清,责任不明;款项交接登记簿存在建而未用或登记款项填写不明晰;大额提现不登记或漏登、内勤工作日志内容记录不完整,印章分管、凭证销号流于形式,未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而是随心所欲,会计传票、账簿章印不全,临柜业务未换人复核,事后补章现象;传票、凭证、对帐单乱放、乱丢,事后造成帐务对不上的现象屡屡发生。挪用现金上缴贷款利息、白条顶库、库存现金量严重超限额等等现象时有发生„„

2.信贷管理比较粗放。突出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贷前调查走马观花,调查报告简单,调查资料缺失。贷时审查把关不严,大额贷款审批往往不是以信贷人员的调查为基础,而是由领导好恶说了算,“鼓肚贷款”、“一支笔”贷款现象较为普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对大额贷款实施跟踪检查和填写跟踪检查档案,对到逾期贷款未及时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贷款风险难以掌握。超权限贷款、跨区域贷款、冒名贷款、一户多头贷

款以及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日后贷款管理埋下了风险隐患,而且也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3.票据贴现业务不规范。有些信用社开展此项业务时一是先斩后奏,未经批准便开展业务。二是缺乏对贴现业务的专业人员,识别能力差,匆匆上马,难免出现风险三是监督力度偏弱。对票据业务的监督偏弱,往往只看从中获利多少,而对票据业务的风险判断不能有效识别与监督,从而引发风险。

(二)面上强调多,基层执行效果差。突出表现在领导往往是以念文件、口头的形式将上级要求传达到基层,便完成任务。不能认真地针对本辖区信用社实际状况、防范漏洞、风险大小去具体制定案件防范措施和对策,而是例行公事、机械地布置案件防范工作,造成了基层信用社员工对案件防范的认识偏差,认为案件防范是领导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导致在基层在案件防范工作中,风险意识不强,执行效果差的局面。

(三)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制度形同虚设。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虽然普遍制订了员工岗位职责,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某些细节问题上仍然不够具体化,相互不科学、不细致、不流畅,每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往往衔接上出现漏洞和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混岗、混业操作的现象。例如:出纳、会计不按规定相互替换、替代;轮岗制度、强制休假制度流于形式;协储人员、临时工顶替重要岗位,造成责任不明确,风险隐患频频出现。

(四)目标任务大,绩效考核不合理,员工怨气大。目前,许多信用社为了加强竞争力,不是从内部去最大限度地解放员工的思想,去搞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而是加大揽储任务、放贷有任务、收贷有责任,完不成任务者一是离岗揽储、下岗收贷。二是扣发工资、奖金等。而相对联社机关、领导则存在任务小或无任务的局面。导致员工因完不成揽储任务而工资收入急剧下降。加之存在基层信用社人少事多的现象,领导与员工之间收入差别较大和思想工作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因素,造成员工的不理解,存在怨气大、唠噪多、抵触心理增强,继而影响工作。

(五)企业文化教育缺失,导致员工理念支撑缺失。对于企业文化,许多信用社领导和员工简单地认为只不过是娱乐活动,面子工程,应付上级检查,无关大局。为此,有些信用社在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时,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存在模糊认识,没有将企业文化建设视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来做,缺少统一规划,没有深入进行企业文化教育,对企业文化的理解过于片面,往往只注重广告、环境文明、仪表装饰等外表形象,而不注重内在本质的建设。不是从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方面入手,把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全部工作和整个过程都纳入以人本的轨道上来,也没有坚持人是信用社的主体和财富的主人翁地位,使员工不能在一种和谐愉快而又富有朝气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和经营。导致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与建设初衷出现南辕北辙现象。

(六)主动性防范少,被动性防范多。由于案件防范工作年年提、年年讲,许多农村信用社多年来也没有出现案件,于是有些信用社对案件防范工作出现放松警惕、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现象。领导要求时就动一动、来检查时就紧一紧,出现问题就改一改,多年来的习惯性管理对案件防范形成的痼癖、麻痹思想,没有主动性地从根本上对案件进行重视和防范,导致安全隐患日益积累。

(七)内部检查稽核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进行自查或本联社进行检查时,许多检查是走形式,一是检查事先已知道,被查单位有时间做好充分准备,效果可想而知。二是都是本单位的,所以碍于情面,被查出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害怕问题暴露影响自身利益,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瞒报、漏报、少报

(八)案件防范宣传力度偏弱。案件防范宣传工作是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有些信用社对案件防范的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敢大张旗鼓地进行案件防范工作的宣传,怕影

响信用社的信誉、声誉和经营,只是在信用社内部进行宣传、教育,开展活动。造成案件防范工作对外缺乏威慑力,对内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案件防范工作的开展。

三、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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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内外部稽核检查制度一是将内外部稽核检查相结合,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特别是注重突击查,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找出信用社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点,将信用社暴露出的问题与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内部系统监督机制。对业务经营、人事管理等活动中存在群众反映较为突出问题和易发案件重要岗位的管理,要注重加强信访、举报和稽核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案件的合力。三是加强内部审计的力量,加大内审审计力度。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从中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正确判断和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尽可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四是农联社上级部门、监管部门要有重点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检查、稽核,特别是对易发案件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检查

(十二)案件防范要进行创新。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处在改革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案件防范机制、措施、手段、目标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漏洞日益凸显,许多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案件的发生。为此,需要监管部门、农信管理对此进行探讨、研究和创新,才能逐步地将农村信用社案件发案率有效降下来。一是案件防范要全员参与,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案件防范要求,避免案件防范工作“上热下冷、上严下宽、上紧下松”,不能搞应付差事式的案件防范二是道德教育要抓紧。要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对案件防范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执行。要从抓道德教育入手,开展“正反两面”教育,在思想上常年树立案件防范意识。三是防范机制创新。农村信用社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新形势下的案件防范机制,包括防范手段、措施等,要有前瞻性、预防性,绝不能搞“亡羊补牢”式防范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案件,要及早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案件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十三)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案件防范工作的布置、安排,对监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措施、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按照监管部门对案件防范工作的管理、处理、上报程序规范案件防范管理工作,不能搞形式、搞应付、搞自己骗自己的案件防范工作,要及时上报案件防范工作情况,遇突发案件、重大案件、刑事案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格式上报监管部门,以利于监管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