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山林场林业生产林政管理细则

临江林业局林政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林政管理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木材检查站管理

第一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尽职敬业、敢于坚持原则,能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制度,积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条、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木材及其木制品的运输手续,主动宣传林业政策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利益,为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检查人员必须文明用语、挂牌上岗、着装执法、敬礼待客,按章办事、规范检查;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处理问题有理、有据、有节。

第四条、检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林政防火政策、法规、文件和指示精神,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做到依法管理,使执法工作达到文明、优质、高效。

第五条、各检查站要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室内物

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干净卫生,及时清扫检查站周围冬雪。

第六条、设立完备的宣传设施并保持好,通讯工具经常维护、检修、保持洁净。

第七条、必要的规章制度统一模式展示,并设立监督电话和标语牌,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循下列管理制度:

一、不准以权谋私,收受经营业主贿赂,勒索经营业主财物

二、不认以任何形式参与木材、木制品、林木种子的经销活动

三、不准擅自放行超调拨数量、品种、长度、经级的木材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耽误、刁难货主,发生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六、不准以实物或货币等方式作为抵押放行、私自放行或提高罚款标准放行

七、不准将没收、扣留的木材擅自处理,必须缴库

八、不准伙同他人盗伐、盗运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

九、不准私自留用、挪用罚没款

第九条、检查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劳动纪律:

一、有事必须请假,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脱岗,漏岗和末经批准替岗

三、在岗期间不得发生酗酒、赌博、骂人、打人以及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四、详细填写值班记录、检查记录,保管好各种存根

五、服从领导,积极主动参加本处室或单位组织的劳动、学习及各项活动

六、用电方面一是按时开关灯,二是不准用电器设备取暖,三是用电量采用额度控制,超额扣罚

七、看管好化共设施及没收的木材,交接班时填

好检查站设施备品明细单,双方签名认可,损害公物按价赔偿。

八、礼待人,文明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九、防火期间,除做好防火工作宣传外,认真检查入山人员及其携带的火种,做好入山人员及车辆登记,发现火情火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章木材加工厂管理

第十条、设立木材加工厂首先要申报登记、审核,核发《木材加工许可证》,不得私自设立。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要守法经营,按局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木材加工和经营。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杜绝非法收购盗伐木材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购进,

产品的销售实行登记制度,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木材原料与产品的一致。

第十五条、对木材来源不明、私收滥购、乱砍盗伐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即可吊销《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加管理,实行法人包保责任制度,签定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要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加工。

第三章野生动植物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生长环境。

第二十条、对采集天然野生植物的,不得毁灭性、破坏性采集,不准砍下枝头、树头采集松仔,采集山野菜不得刨、挖山野菜根。

第二十一条、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地方,要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向野生

动植物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6条规定,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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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林政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林政案件、侵占林地现象,要有政治责任感和负责精神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

此办法解释权属资源林政处

临江林业局二OO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