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

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四)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五)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经四至接边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六)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七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3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决议、方案等;

(四)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林权证;

(四)县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的林种证明;

(五)互换、转让、继承、赠予、分割、抵押等合同、协议、公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林权证补发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

-5权类型、终止日期不同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除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以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

第三章

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给予回执,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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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字。《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第三十六条县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包括登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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