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岗位人员包括。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各行、社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法人行(社)之间、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职务调整。本办法所称轮岗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所任职务不变情况下的分工调整。
第四条交流轮岗要同领导班子的调整、充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岗位轮换结合起来。交流轮岗工作要统筹安排,要在保证业务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交流轮岗对象
第六条交流轮岗主要对象:
(一)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对于部分行、社董(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或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虽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
6年,但所在行、社各项经营管理运行情况较好的,可以先通过实行强制休假的办法,进行离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交流。
(二)各行、社副行长(副主任)连续分管同一工作的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需调整分工;情况特殊的,连续分管同一工作不超过6年。
(三)各行、社支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达到3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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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六条特定岗位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前,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突击花钱。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工作,不得擅自从原单位借用工作人员,也不得占用原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第十七条特定岗位人员离到任时,送迎工作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不准借工作变动之机请客送礼、收受礼品礼金、铺张浪费。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信用社(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行、社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交流轮岗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