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镇绿化和植树造林工作中切实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在制订城镇绿化和植树造林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保护区内不得安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二、根据城镇绿化规划,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交通、林业、城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与县供电公司协商后,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确保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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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对于植树在先,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合理补偿,签订协议。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的,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剪,由电网企业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对于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先,不符合规定植树在后,不予补偿。对拒不执行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修剪或移栽。对已构成电网危害又拒不执行修剪、移栽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申请政府强制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妥善解决好城镇绿化、植树造林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县供电公司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注重加强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护能力,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赢得支持,形成合力。要加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维护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氛围,减少各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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