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野外用火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我县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月日至月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林区上坟祭祖和丧葬时严禁燃放烟化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严禁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严禁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严禁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常年禁火区范围,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山路口设立禁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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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禁火期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和支付扑救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者是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七、对提供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经查证破案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