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森林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森林消防员之间、森林消防员与现役官兵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县林业局负责进行业务知识指导培训。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森林消防员由消防大队和县林业局负责征招。

第八条森林消防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30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上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在退役士兵中进行招录。

第九条征招的森林消防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标准为森林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征招非xx县常住户口的森林消防战斗员,应首先到县劳动部门办理外来用工手续。

第十条森林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聘用合同通常是三年一签。最多签订三期合同,且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

第三章组织纪律

第十一条森林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森林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四章仪容举止

第十三条森林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着装整齐,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仪表要求:

(一)保持头发、面容整洁,发型文雅大方。不得染鲜艳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

(二)不得纹身

第十五条着装要求:

(一)工作时间内按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敞怀,不得佩戴夸张的首饰饰物

第十六条言行举止要求:

(一)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

(二)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工作时间(含中午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非吸烟区域内不得吸烟;

(四)坐立行走应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准搭肩挽臂;

(五)禁止有损消防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仪容举止规定的,管理干部和班长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于多次违反仪容举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

第六条工资待遇

(一)工资

符合招收条件的招聘人员经过岗前二个月集训,集训期为试用期,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元,集训结束通过考核的森林消防员,工资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工作时间为3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二档位工作时间为3年以上6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三档为工作时间为6年以上9年以下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试用期间不发考勤补贴。

(二)服装费:

按每名森林消防员录用时间为三年,对三年时间内所需服装进行测算,共需服装费1783元/人x年。

(三)伙食费:

森林消防员伙食费标准按二类区三类灶标准。有地区补助的也应保障。与现役队员执行统一标准。

(四)社会保障:(按企业用工性质交缴社保基金)

(1)养老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的28%进行缴纳(其中个人8%;企业20%)

(2)工伤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2%的比例全部由单位进行缴纳,

(3)医疗保险及费用:

医疗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8.5%比率计算。其中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4)失业保险及费用:

失业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的3%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企业2%,个人1%)

(五)如森林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造成伤亡的除保险给付的赔偿金外,其余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进行解决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或发现泄密事故、一机两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同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三条使用器材装备、办公设备应遵守说明和规定,爱护公物,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拆卸器材装备或改变办公设备的硬件、软件配置。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觉维护营区和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内务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办公用具的摆放、图像标语悬挂张贴应当整齐,保持营区和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六条在休假、工作岗位变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设备等进行移交。离开单位时的,必须交回相关工作证件。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并有所在单位领导或该领导指定人员在场时进行。

第八章轮班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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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xx县消防大队和xx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