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思考
把握重点,稳妥调处。首先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万事“公”为先、世事“实”为真,通过客观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体现了党的政策和法规的严肃性,体现了镇党委、政府的权威和诚信,同时也是表明一级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第二,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要求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凡属调解过程要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双方当事人都要逐一签字,特殊情况该公示的还要据情公示。第三,顾全大局、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做到既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又有机结合、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和谐的统一。第四,及时处理、就地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尽量不要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尽可能不要让群众花费不该花费的钱财,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认识、早处理。第五,处理到位、不留隐患。认真研究合理要求的解决办法,根据情况制定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事态发展的处置预案,防止矛盾的反复、更不能将矛盾扩大和激化。
整合资源,理顺机制。在工作层面上,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综合办牵头协调,有效整合信访、派出所、司法所、辖区责任单位、社区、小区等力量,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者相互衔接起来,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益。使工作力量上形成合力,工作手段上有效衔接,在相关规定上相互配套,在法律范围上逐步完善,在诉求表达上更加通畅。
因地制宜,对症下药。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可为多样、表现形式及为复杂,应该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务必注意“法理”、“道理”、“情理”相结合,以“法理”为核心,做好耐心说服教育工作。对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着眼于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要全力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要理顺情绪、尽力帮助;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事件的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防范,积极探索科学预警、积极引导、有效处理。
完善制度,提高能力。从落实责任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从考核评比入手,探索新时期如何建立矛盾纠纷调处的考核评比制度,引导全镇干部和社区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发展就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可以说:没有稳定的周边环境就不能有新的发展。要从提高素质入手,完善调解员培训制度,改善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大力宣传表彰先进调解基层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群众的贴心人,所有从事综治工作的人员都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党群关系的过程。
循序渐进,开拓创新。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我们应该不断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以创新工作方法来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自觉地做到与时代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与改革开放同进。加强社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加强基层司法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网络,把各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新的工作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各类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以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镇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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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新时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浅谈新时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近年来,海游镇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一大局,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目标,以加强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基础,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为重点,走出了一条新路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全镇改革、发展的大局,为此我就如何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切实维护社会
稳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的主要表现及特点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矛盾会不断产生,它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正确的认识存在的矛盾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前提。就目前来说主要的社会矛
盾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土地征用拆迁纠纷。近年来,随着镇域经济的发展需要,海游镇靠县城的周边村土地大量的被征用,但国家核定的土地价格与村民的要求有差距,有时又往往运用行政手段,由此产生矛盾纠纷。有的村干部对土地征用款管理不严,挪用土地出让金,违法犯罪等。村就因土地征用引发上访;二是村级集
体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大批土地被征用后,对如何使集体资产保值、发展成为村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有的村因村务、财务帐目不清,或公开内容不详细,或投资决策不民主,引起村民的矛盾和猜疑,甚至闹事或上访,如海游镇的上、下枫坑村等;三是农民利益保障引发的纠纷。一方面,农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就业渠道狭窄,加上客观存在的就业难,无法安排全部失土农民的重新就业;另一方面,是对农村特殊群体,如农嫁居等人员的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而产生矛盾,使农民因失土后生活出路成了大问题而引发上访事件;四是农村宅基地安排问题。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进一步严格,许多村无法落实群众宅基地,有些村多年没有安排宅基地,由于安排不公平合理和非法抢建而引起纠纷。五是干群关系问题。有的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勤政意识差,为民服务思想薄弱,工作透明度不够,集体资产管理不善,引起村民不满,使村民对干部信任度降低,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
发矛盾纠纷,甚至上访。
2、城区“四个多样化”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一是因企业转制、亏损、破产、租赁、兼并和转让,许多职工下岗,转变身份、劳资、劳务、医药费、劳动争议等纠纷增多,并且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环境污染反映亦趋强烈,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三是三产中小企业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尤其是酒店、餐饮业因经营不
善,老板卷款潜逃,员工工资拖欠,债务无法偿还,由此引发员工、债主哄抢酒店财物事件时有发生。在2002年和2003年两年来全镇共诉讼保全查封4家酒店;四是旧城改造、拆违拆临纠纷。海游镇是我县城区,城区改造、拆违拆临涉及到群众利益,影响面大,一度也成为影响全镇的不稳定因素。
二、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是群体性。因企业转制、旧城改造、市场经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等引发的多种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其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一旦触及就会引起群众性纠纷。据统计,2002年和2003年全镇集体上访20批次560人次。
二是复杂性。新时期发生的纠纷既有当前现实问题,又有历史遗留问题,涵盖面广,往往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若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就会使纠纷激化。同时,纠纷主体也越来越复杂,由过去的民与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纠纷纠纷扩大到了民与官、民与政府、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纠纷。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有直接当事人,有随同旁观者,也有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合理的要求与过激的行为相互纠缠,给处置工作带
来极大的难度。
三是突发性。因一些职能部门信息机制不完善,个别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思想麻痹,作风不实,与群众沟通不够,
不能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反映,以致积小成大,矛盾激化,使一些本来可以消除于萌芽状态,解决于基层的纠纷引起群众
上访。
四是危害性。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对全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增多牵制了领导和部门的精力,影响了工作效率。又由于一些纠纷调处难度大,时间长,久而久之引起群众对政府、干部的不满,降低政府的威信,影响了党群关系。在农村发生的干群矛盾导致一些村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村集体经济发
展,破坏了农村的稳定。
三、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新时期所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本质上与敌对分子的破坏性有明显区别的,但在一定条件下,矛盾是可以转化的,究其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职能部门工作方法不当。有的职能部门干部缺乏群众观念,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低较,在处理一些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问题时,不深入调查,主观臆断,凭经验办事;有的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态度冷漠,有的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使小矛盾,小纠纷成了大矛盾、大纠纷,
甚至集体上访。
二是群众的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市场观念还不够强。有些群众在碰到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不是首先想到用法律手
段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过激行为;有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一些政策、路线片面理解,以偏概全,以自己理解或者道听途说的内容来衡量干部的行为,认为干部不合已愿的,就是违反政策甚至违法,并因此不予执行,形成干群矛盾;有的对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调整行为因没法达到自己的意愿或损害自身利益就以各种理由加以阻止,甚至采取集体上访行为,扰乱政府部门的办公秩序。
三是少数干部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农村干部没有正确处理好“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依靠行政命令式的“人治”管理模式,有的甚至个人说了算,严重影响干群关系与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干部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问题时,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不和群众商量,引起群众不满和猜疑,因此一遇到热点问题便一触即发;有的村干部办事不公开,不公道,从政不廉,集体资产管理混乱;还有少数干部文化低,政治素质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会做群众工作,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不够,对人民群众利益和实际困难关心不够,解决新矛盾的办法不多。
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吃“大锅饭”的老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特别是企业转制后,增效减员,职工下岗分流,农民土地征用后安置困难,许多人感到生计出现危机,容易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一旦遇到政府或企业政策制度、调整出台,哪怕是合理合法的,也会成为他们抵制、拒绝、
上访、起哄闹事的理由。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思路和新对策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化解。
一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是我们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意义的三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和把握好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牢牢树立大局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认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到全局工作的首位来抓。只有积极主动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才能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才能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才能从根本上使群众的实际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凝聚人心,巩固基层政权。
二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基层干部队伍。一是要处理好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做到服务者而不是指挥者;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依法行政来管理社会;处理好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二是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轮流培训基层干部,提高他们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增强执政
基础,树立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积极实施农村“先锋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一支能干事、干好事的村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战斗堡垒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干部责任制,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实绩与职务变动、奖励挂钩的一项内容;要完善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公正执法和错案追究制度。四是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让村民参与村里重大问题的决策,让村民有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村民真正行使民主权利。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办事、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对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切切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明明白白做人,干
干净净办事。
三要加强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要通过举办讲座、利用电视、广播、录像、传单等多种媒体,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一是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要教育群众克服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教育群众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对国家、集体、社会的义务,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二是科学文化教育。要在群众中开展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的培训,事关群众文化生活,提倡科学和文明,反对迷信和愚昧;三是政治思想教育。要充分发挥我党思想政治工作优势,
切实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创造民主渠道,引导群众以民主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四是法制教育。要结合“法律进万家”的普法教育活动,以各种形式大力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把阻止违法犯罪和遵纪守法的防线建立在群众的心中,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关系和行为方式,五是政策法规教育。在农村中出现的相当一部分矛盾是与当地政策落实不好,甚至违反政策有关。因此要让群众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利用各种媒体,载体进行宣传,增强群众按政策办事的自觉性。四要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前的土地征用、旧城旧村改造、拆违拆临、市政建设、村级财务公开、环境污染、劳资等纠纷,都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镇村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主动与群众交朋友,打成一片,调查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要注意工作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搞好疏导教育,对群众有些不合理要求坚持依法裁定,防止简单粗暴,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定要慎重,既不推诿拖拉,又不草率了事,要满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要求;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领导接待制度、“民情日记”、镇长值班电话等有效做法,将集中接待和平时工作结合起来,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利益,
影响群众情绪的实际问题,扎扎实实帮助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全力维护稳定,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各项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埸经济条件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和信息预警情报中心,及时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并定期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二是规范协调会议制度。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会议,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责任到单位和人,要有解决办法,并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三是完善信息报送制度。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定期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一个阶段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四是健全基层分级调处制度。乡镇由综治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解决重大矛盾纠纷,派出所负责调处治安矛盾调处纠纷,司法所承担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在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治保会和调解会,负责调处一般矛盾纠纷;五是实行领导干部包片包案制度。党的主要领导要作为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分工负责若干个地方或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在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包干负责,并落实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限期调处;六是建立严格督查督办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进行登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逐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七是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度。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这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沟,严格考核,兑
现奖惩。
第三篇: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和调处对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和调处对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成面对范围更广的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等复合而成的个体型与群体型共存的社会矛盾纠纷。若调处不及时,将会导致纠纷升级,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何及时有效地遏制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已成为我们工作研究的主题。本文对新形势下如何防止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不少单位、企业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平时接待咨询来访、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征地折迁安置,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环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的基本对策。在新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然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尽管如此,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要继续深化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点。我国连续开展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加强,但离依法治国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普法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要力求贴近实际,易于为群众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二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按章运行的轨道。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要坚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干预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在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三要强化行政复议和仲裁、司法工作,把矛盾纠纷的处理导向法制的轨道。我国已经制定出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决民事、经济、行政争议的法律。这些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虽然不断增长,但与面广量大的各类纠纷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人们仍然习惯于有了问题找政府,而不是上法院,这种状况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因此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因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政府不当行政等引发的纠纷,在调解无效时,在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仲裁、诉讼,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提供方便,调查报告《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和调处对策》。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审理和裁决在力求公开、公正、及时,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种服从法律,信赖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风尚。四要加强法律服务,为公民和组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保障。在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中,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党政部门应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一是在党委政府工作中注意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避免决策或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矛盾纠纷。二是在企业改制、土地承包、清理债权等工作中要吸收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三是对企业改制减负、拆迁补偿、土地使用等热点、难点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规范调节作用。四是在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切实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或代理,对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将纠纷引向依法处理的轨道。五要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和信息网络。一是进一步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形成区、街道、社区委员会和积极分子组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四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二是要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做到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
三、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错综复杂,加大了调处难度。因此,在做调处工作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干部依法管理与群众依法办事的关系。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是用法律来对付群众、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完善立法、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管理。在两者的辩证统一中,后一方面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确实有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甚至欺压群众,腐败堕落等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各级干部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律已是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二是规范、制约与引导、保护的关系。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们反对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访、上街等行为,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则应注意保护,对他们的正当要求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即使对群众坚持要求上访、上街的,也不应硬行禁止,而要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当前矛盾纠纷较多,上下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注意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并正确加以引导,不失为保持了一条让群众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监督和管理,以及使党和政府了解群众呼声的渠道,可以起到社会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三是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舆论宣传等其他手段的关系。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具有要求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手段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管理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纠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还不可能全部运用法律来调整和处理。因此靠运用法律手段完全调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手段是不行的,各种手段都有其优势,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断加强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将与法律手段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只能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等其他手段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方法,针对不同社会矛盾纠纷,运用正确调处方法的调处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四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与其它工作的关系。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当成两个文明建设重要工作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种矛盾纠纷汇合使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事端。要研究工作时,有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内容,布置工作进,有任务,检查工作时,有项目,总结评比时,有奖惩。对因工作失职,调处不力,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对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又不能有效调解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总结xxx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总结
xxxx年,我村以创建泰兴市“六无”平安村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三大战役”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今年,共排查矛盾纠纷6件,调处6件,实现了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的工作目标。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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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自杀(残)事件。
七、奖惩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接受受理、调处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