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公安机关发挥维稳作用的思考

对新时期公安纪检督察工作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公安纪检督察职能的行使上,仍有意无意地存在着重处罚的现象,防范、保护、规范、激励、督促、制衡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公安纪检督察的运行上,存在着部门局限性,还未建立大纪检督察格局;在个案的查处上,仍存在着暗箱操作的问题,还未建立起公开、规范的查处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关于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关于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具体目标,这些目标既为公安纪检督察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又为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用战略的眼光前移工作关口,努力打造公安纪检督察的新优势

当前,许多公安纪检督察人员认为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主要在于违法违纪人员的主观因素,或许惟有施以重罚,才是解决问题惟一有效的途径。其实,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施以有效的外部监督,是完全可以避免量变的累积和质变的发生。把“惩罚”这种纪检督察的工作手段作为工作的目的使用,把身边的同志不负责任地推出去,既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的主旨,又不利于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虽然有许多主观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纪检督察不力的突出表现,把工作的关口前移,在防范、保护、激励、规范、督促、制衡、整改中,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才是纪检督察工作的全部要义。

一是要坚持民警自律与纪检督察的有机结合。任何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内外部因素。坚持做好民警的自律,使其胸怀磊落、讲究操守、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是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主要方面。同时,在强化执法权分解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纪检督察工作,使民警不敢、也不能犯错误。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公安机关广泛实施的“五条禁令”,已为公安纪检督察开辟了有力的工作渠道和有效的工作途径,不失为一项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标本兼治之举。今后,公安纪检督察部门要在把“五条禁令”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肯定下来的基础上,重点做“禁令”的内化工作,使“五条禁令”成为民警终其一生的职业要求。

二是坚持警示教育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加强纪检督察工作,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二者必须同步加强,不可偏废。要充分发挥公安思想教育的优势和公安优良传统,利用典型案例建立警示教育基地或教育点,通过警钟长鸣,使民警自觉抵制私欲的膨胀、摒弃利欲的攀比、战胜物欲的诱惑。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包括问责制、案件倒查、执法权与行政权分解与制衡、执法过程同步监督、监督过程同步整改、警务公开、检查考核、社会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规章制度,用制度保障警示教育的效果,实现教育引导与制度规范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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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把个案的查处过程纳入案件质量考评。违法违纪个案查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还没有科学的考评制约机制来规范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过程。在现行的公安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中,只是把违法违纪个案的查处结果纳入考评,却没有把个案的查处过程纳入考评,而且,质量考评仅适用于处罚对象是非公安的客体,忽略公安客体,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有失公允。同时,执法质量考评的实践已充分证明,质量考评能有效遏制案件查处不及时、程序不完备、证据不充分、处罚不适当以及暗箱操作等执法顽症。因此,把违法违纪个案的查处过程纳入案件质量考评,是解决个案查处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是建立纪检督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关于民警违法违纪的小道消息之所以成为小道消息,是因为它的不公开性和不透明性。而且,小道消息常常以讹传讹,混淆视听,严重影响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对队伍的管理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只有能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对于队伍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全没有必要遮遮掩掩、捂捂盖盖。以制度的形式,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和民警发布,既可以让小道消息变成正道消息,又可以警示民警,也能够逐渐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是带着对民警的深厚感情,真心爱护民警。用一份真心关爱、爱护之情(而不是怀疑、挑剔之心和机械、僵化的行动),设身处地为民警的成长着想,发现苗头,及早提醒,不要等到问题出现了才去抓、才想管。同时,对查无实据的诬告、举报案件,要在严格追究诬告、举报人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为民警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