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各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上升。这既影响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所以正确地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对于维护政治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特点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竞争的边远乡镇—交麻乡,那些外出务工人员只好下岗,生活没有了保障,特别是家里田地又少的群众,生活也失去了依靠,所以在对待农村低保问题上,加上个别村干部处理问题过于利益化、简单化,遇到煽风点火的就容易诱发群众聚集起来上访。当前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我乡那些在外务工人员丢岗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部分群体在利益调整中目的得不到实现,一有人挑头,就会以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方式“要说法”。如我乡的新关村,在调整2009年度农村低保时,由于多数群众对村干部在申报、审核低保对象时偏于私情问题上,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由此引发了集体上访到乡信访室。

2、农村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在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出来,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突出,农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集中表现在:一是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二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调查,今年1—4月份,我乡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5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1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2起,分别占到了20%和40%。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比较复杂,调处难度大;二是重点工程实施引发的矛盾。近年来,对农村的建设不断加大了投入,农村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在建设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就千方百计阻挠工程施工,以各种借口、手段来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三是村级村务、财务及干部作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虽然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等,公开地不彻底、收支帐目不细致,容易造成村民误解,引发村民信访,也有少数村里搞“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在处理问题上,认人唯亲,拉帮结派,亲亲疏疏,对农民的反映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远远跟不上现代形势的发展,往往在工作中搞瞎指挥、行政命令,结果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

3、城市化建设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某些群众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显著增强,甚至过于片面化,在本身要求得到解决时,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一旦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就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社会公道以及人们公共利益不顾,纠集一帮人采取静坐示威、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等极端方式,以人多势众和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强烈,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但是,目前一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由于思想意识以及资金、技术等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排放现象,加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协调沟通方面不足,极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另外城市建筑噪声,生活垃圾等问题都与群众日益增强的环境意识,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发生冲突,一旦群众与企业主之间出现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政府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事件。

5、群体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发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目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二是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是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五是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长期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当前,我们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稳定正面临着新的形势,如何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重要。

从以上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存在的突出问题看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因农村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2、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中,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特别是国企改革,难免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不是积极转变观念,适应改革,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破坏改革,阻扰经济发展。少数人信奉“闹而优则仕”,全然不顾国家利益、长远利益。由于一些职能部门作风不实、工作不力,少数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抱着小农意识中的“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传统观念,不分青红皂白,动辄就闹,以蛮横无理来对抗改革发展。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之间的利益调整量大面广,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下岗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也由此增多,由于我们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生活和疾苦,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平时表现不突出,但怨气日积月累,一旦“点火”,则一触即发,往往使政府及有关部门措手不及,单纯被动“灭火”,对社会稳定会构成严重威胁。有的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漠然处之,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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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预警与处置,严格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保持信访工作超前性,把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基层。信访问题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因此要充分重视农村的信访工作。一要健全信访工作网络,使其“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实行“一把手工程”,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二要切实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申办的事项,要热情接待,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要采取“主动靠上去”的工作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