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困境分析

1.农村金融组织难以满足三农要求

近年来,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集约化经营,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撤并,设在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同方向变动,从而使有限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而且,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过分强调风险防范,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严重挫伤了信贷员的放贷积极性。他们为减轻责任追究,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人为设置贷款障碍,拉长信贷决策链条,制约了三农对资金的要求。

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定位不明确,缺乏分工协作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服务面窄,其职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仍有许多盲点。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逐步退出了农村服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没有体现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政府对弱势产业的重视,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少有金融机构问津,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支持。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甚至相当一部分社已资不抵债,加之结算手段落后,吸储能力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好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粗糙,“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形同虚设,经理人控制现象严重,三会成员也主要由农信社主任与上级部门任命,或由他们提名,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这一程序。而农业银行虽为国有独资产权模式,但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缺乏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并且单一产权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责权利不明,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4.农村金融组织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

农村经济落后,再加上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地区农民生活贫困,乡镇企业不景气,破产倒闭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业务开展。而地方政府为出政绩,支持不该支持的行业或企业,当贷款难以收回时,政府甚至鼓励企业逃废债务。对于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没有进行引导、监管,而是不允许其存在,丧失合法地位的民间金融机构只能转为“地下金融”方式,资金紧张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这种“地下金融”,导致高利贷盛行,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此外,在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需求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局限,农村金融的需求层次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与此相应的对金融机构、金融机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显然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依靠单一主体(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之外。

二、明确和加强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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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由于政策性银行在乡镇普遍未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又从县域经济中大幅度撤退,使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垄断者。农村金融市场缺乏适度的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没有活力、低效率的市场,这也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又一重要原因。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需要,强行取缔将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应承认这些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其从地下转为公开,并为之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民间金融组织无国家信用保证,在与正式金融组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考虑给予民间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允许在一定限度内上浮存款利率,吸收资金。同时加强监管,杜绝任何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及高利贷行为,走规范发展道路。此外,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支持农民自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保证,使农民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组建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至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损失可由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共同承担。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证券、信托等各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现有的各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应根据当地农村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深入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丰富农村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