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银行中国化与范式研究
“科技银行”美国范式
美国存在两类“科技银行”:银行类“科技银行”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前者以硅谷银行为代表,后者以西部技术投资公司(WesternTechnologyIn-vestment,以下简称WTI)为代表(朱鸿鸣、赵昌文等,2011)〔2〕。两类“科技银行”代表两类不同“科技银行”范式:硅谷银行范式和WTI范式。关于两类“科技银行”的异同,DMIbrahim(2009)〔10〕采取访谈法,在对美国主要“科技银行”工作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详尽研究。DMIbrahim发现,银行类“科技银行”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都强调客户的遴选,如以企业是否有VC支持和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作为信号来判断企业质量;都强调与VC的紧密合作和创业企业家的日常交流,认为正的经营现金流量并不一定是必要的,将创投提供的后续融资视为还款来源。但银行类“科技银行”可以,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不能通过监控贷款企业的存款账户来实施风险控制。在盈利模式方面,两者都收取较高的利率。银行类“科技银行”收取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1%到2%,而非银行类“科技银行”收取利率则较高,一般都在10%以上。银行类“科技银行”之所以收取相对较低的利率,主要是由于其吸纳的企业存款能带来的其他衍生收益。在单笔贷款额方面,非银行类“科技银行”要高于银行类“科技银行”。期权收益是美国“科技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需要注意的是,在动机上,获取期权收益并不是其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的主要目的;在实际结果上,期权收益也不占“科技银行”收入的主要部分。以硅谷银行为例,总体来讲,期权收益占非利息收入比例很低,也不占利润的主要部分。即便没有期权收益,硅谷银行的盈利能力依然很强,仍能保持运营的可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员工能力方面,DMIbrahim的研究表明“科技银行”的运营并不一定像VC一样需要技术专家。这与国内的观念不同,在中国,“科技银行”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一般都认为“科技银行”需要既懂技术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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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科技支行是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支行或分行级别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在直接复制硅谷银行模式未果的情况下做出的现实选择。科技支行是当前“科技银行”中国化的主流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12月20日,近3年来全国7个省至少成立了23家科技支行,其中江苏省的科技支行数占全国科技支行总数的70%以上,超过一半的科技支行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是目前运营相对成功的科技支行②〔11,12〕。作为硅谷银行范式的中国化,科技支行范式在很多方面与硅谷银行范式相似,如选址、定位、盈利模式与风险控制。在机构性质方面,两者也有一定相似之处,虽然硅谷银行是独立法人,而科技支行或分行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但科技支行可以通过获得带有“一行两制”色彩的特殊政策来尽量保持营运的独立性。全国一半以上的科技支行都由当地中小银行设立,这一现象其内在逻辑便在于当地中小银行能给予科技支行更大的独立性。由于中美科技金融生态的差异,科技支行范式与硅谷银行范式也存在显著差异。在定位上,囿于中国创投业发展滞后的现实,科技支行将目标客户定为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非有VC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科技支行范式除了重视创投的作用外,也强调通过与担保机构和政府的联动来控制风险。在政策支持方面,科技银行模式强调政策支持是必要的,而硅谷银行模式对此并无特别要求。科技支行为什么主要集中在江苏,而非北京、上海和深圳等金融资源禀赋和科技资源禀赋都更高的地区,其主要原因便在于有效的政策支持是科技支行范式的重要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利息方面,虽然科技支行范式要求高风险高利率,但在实际运营中,政府出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的,一般都要求科技支行按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放贷。对于优惠利率所导致的未覆盖的风险,政府采取贴息或提供担保、设置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对硅谷银行范式的一些误读也是导致科技支行范式与硅谷银行范式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如在盈利模式方面,科技支行范式十分强调期权收益,其主要原因便在于大部分“科技银行”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均认为大量期权收益的获得是硅谷银行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认为在中国若不能获得期权收益就意味着不能有效复制硅谷银行模式。但实际上,硅谷银行范式仅将期权收益的获得视为“中彩票”,利息收入才是重点。很明显,科技支行范式对期权收益的过度关注正是对硅谷银行范式误读所造成的。此外,在风险控制方面,科技支行范式强调抵质押物,对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十分关注;但硅谷银行范式则认为创投提供的后续融资是企业重要的还款来源,认为正经营现金流量不是必要的,对企业经营现金流量和抵质押物的关注度相对较低。这种差异虽然有科技金融生态差异的因素,但对硅谷银行范式研究得不透也是重要原因。科技小贷公司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简称。国内目前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科技小贷公司:天津模式科技小贷公司和江苏模式科技小贷公司。本文的科技小贷公司特指江苏模式科技小贷公司。这类科技小贷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20日,江苏省内已有至少15家以上的科技小贷公司正式运营。由于科技小贷公司和科技支行在性质上和业务种类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科技小贷公司范式和科技支行范式在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盈利模式方面,科技小贷公司可投可贷,既可以获取利息收益,也可以获取期权收益及股权收益,而科技支行在获取期权收益及股权收益方面面临重重限制。此外,科技小贷公司还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可以达到基准利率的两倍以上),而科技支行在运营过程中,经常被要求按基准利率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或利息上浮幅度很受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技小贷公司范式认为杠杆率至关重要,杠杆率的提高既可以增强科技小贷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也能增强其科技贷款供给能力;但科技支行并不太在意此,因为科技支行几乎不受杠杆率限制〔2〕。在风险控制方面,科技支行不仅受到总行政策的影响,还受到银监部门的监管,因此其对不良贷款容忍率低,而科技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容忍率则不受监管部门监管,只要能够满足商业可持续性便可,因此不良贷款容忍率高。此外,科技小贷公司缺乏科技支行拥有的通过监控客户存款账户来实施风险控制的机制。在政策支持方面,科技小贷公司范式也强调政策支持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对其认识未上升到“科技银行”的高度,科技小贷公司所获政策支持力度远远低于科技支行。科技债权融资平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平台的简称,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虚拟的、集成式的“科技银行”,通过财政嵌入金融交易结构的方式为科技贷款供给主体提供一种风险控制机制,达到激励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的结果。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运营的“科贷通”是科技债权融资平台的典型。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贷公司不同的是,科技债权融资平台本身并不是信贷主体,而是一种机制,一种促使商业银行“科技银行”化的机制。其主要业务模式是促使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的模式。在业务模式方面,科技债权融资平台的“常识”原则包括财政嵌入金融交易结构和聚合科技金融供给主体。所谓财政嵌入金融交易结构是指通过补贴、贴息和风险补偿等财政资金运用方式来改变科技贷款供给主体的科技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在风险控制方面,科技债权融资平台关注的是财政专项资金的风险,其范式是通过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稳健性运营,保证平台运营的可持续性,摆脱依赖政府财政资金持续注入来维持平台运营的思路。科技债权融资平台范式在美国并无对应的范式,是一种基于中国国情的“科技银行”范式的创新。
结论及建议
近年来,“科技银行”实践在中国取得了巨大进步,产生了科技支行、科技小贷公司和科技债权融资平台3种不同类别的“科技银行”,拓展了“科技银行”的概念,并相应形成了科技支行范式、科技小贷公司范式和科技债权融资平台范式。但对“科技银行”美国范式的片面理解以及对硅谷银行范式的误读严重阻碍了“科技银行”的发展:科技支行在业务开展方面并不尽如人意;科技小贷公司和科技债权融资平台的实践仅在个别省份开展;“科技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科技银行”的发展的确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及政策上的突破,但更需要全面了解和借鉴“科技银行”美国范式,更需要“科技银行”理念和范式上的突破,更需要在范式创新基础上的政策支持。在观念的突破上,首先要与时俱进,突破“科技银行必须首先是银行”这一观念的限制,将“科技银行”的本质特征定义为商业可持续性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对“科技银行”进行广义化理解为信贷机构,乃至一种科技贷款机制。这有利于在“科技银行”实践的过程中突破单一范式的限制,充分发挥民间智慧,不断推动“科技银行”中国范式的创新及演进。在对“科技银行”广义化理解的基础上,基于“科技银行”范式“常识”原则,我们提出以下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政策建议:(1)大力推动科技支行的发展。科技支行方面,要全面、准确认识硅谷银行范式的内核,不要把眼睛只盯在股权或期权上,应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产品创新和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上,如借鉴硅谷银行模式,尝试将创投提供的后续融资作为还款重要来源考虑。政府方面,在加强政策支持时,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适当放宽对科技支行贷款利率方面的实质性限制,允许科技支行按风险收益配比法则定价科技贷款。(2)大力推动科技小贷公司的发展。科技小贷公司,要加强与银行、创投和担保机构等科技金融供给主体的交流,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政府方面,首先要将科技小贷公司视为“科技银行”,推动相关优惠政策的普惠化,其次是有步骤地、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逐步放开科技小贷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限制,即适度增加杠杆率。(3)推动科技债权融资平台的发展。创新政府作用机制、在金融资源富集、科技资源富集和财政实力雄厚的地区推广科技债权融资平台,并注重科技债权融资平台的风险控制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不断探索市场化的科技债权融资平台模式。(4)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营造促进“科技银行”发展的良好科技金融生态环境。要推动创业投资与“科技银行”和其他科技金融主体的互动,优化创业投资风险收益结构,以“科技银行”促创业投资发展,以创业投资促“科技银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