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点感受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

矛盾纠纷调解一直是基层派出所承担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有些矛盾纠纷看似虽“小”,但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信访、群体上访等“大事”,引发民转刑的案件,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隐患。

本人从事公安工作已20多年,主要是在地面基层派出所工作,从事的警种有社区民警、治安警、刑警、内情,也干过多年的警长,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来到地铁分局工作后,感受到身上肩负的担子更重,“反恐处突”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矛盾纠纷的顺利调解也是减少突发事件的一个环节。

如何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依照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定性量罚的需要。工作中一定要克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观念,特别在调解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案件中,对打架斗殴的情况,及时做好双方和见证人的材料,特别是打人者的材料,应在第一时间取得,防止其有足够时间编造谎言。对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有违法人员的询问材料和现场的拍摄照片等。只有证据收集及时、到位,才能确保此类纠纷不出现难缠的局面。当然在工作实际中遇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现场进行调解也是推进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我们的工作处于主动,在处理上“可进可退”,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如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安德门地铁站3号出口处发生一起打架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地铁乘客马玉霞母女与摊贩张德妹,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当事人带至警务室调解。民警一方面找双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另一方面到现场寻找目击证人调查,同时调取监控录像,在证据固定后明确了打人者马玉霞母女俩的责任,回避了之前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最终以马玉霞赔偿张德妹医药费而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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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学会捕捉优点,诱导启发。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纠纷的双方,因为某种矛盾,容易相互计较,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你不讲理,我也跟你纠缠,往往造成矛盾激化。但是,每个人各有不同,都有长处、优点,存在着积极向上的因素。很多纠纷,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只有设法找回他们的自尊,找回他们的觉悟,心理扶正了,看问题的高度提高了,跳出问题看问题,矛盾就容易解决了。

(四)是学会宽容宽容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人无完人”,派出所民警要客观的看待每一件事、每一个人,其中就包括纠纷当事人。对那些确实不懂得治安法规的人,确实有紧急情况的人,难道不可以运用一下教育的方法吗。严格执法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看看当时的客观情况。宽容,对派出所民警来说有着受用不尽的奥妙。有时遇到爱纠缠、不讲理的群众,民警要忍耐,不要急于争辩、反驳;有的群众出言不逊,当面责怪、谩骂民警,民警要沉着应对,绝不能反唇相讥,以牙还牙,这也是民警良好心里素质的体现。

(五)是要注意密切警民关系,通过日常的查缉和巡防工作,多服务于民,多关心于民,对纠纷的调解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