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⒈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⒊人民陪审制度是一个弹性制度,人民法院可自行选择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说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它最初建立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始终具有法律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缺撼,因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它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行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流转的加快,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大量涌现,审判力量的明显不足与案件的大量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这些现象来看,似乎人民陪审制度正可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第一条也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⒈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

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⒉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⒊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其他一审案件。

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在很多法院,除了极少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仍是由审判员组成,甚至有的法院都没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群体,很多法官连谁是人民陪审员、到哪去找人民陪审员都不清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⒈《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是否采用陪审制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行决定。而法院的审判人员为了图通知开庭的一时之便利,往往自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⒉国家在陪审员的组成、报酬、职责等方面没有一整套相应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要保证它的实施,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以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实行陪审制,无论哪一个法系都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待遇、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甚至每一个法庭都有其相对固定的陪审人员,因而相对来说法官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而我国的陪审人员的产生则是比较随意的,一般都是从工、青、妇、街道、社区等群众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产生,人员不相对固定,有时甚至会出现谁有时间谁参加的“拉郎配”的现象,使本来应该很认真很严肃的问题变得很随意很草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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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新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也使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加快经济流转,最终实现经济诉讼、方便诉讼,近年来,在法院系统内部推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极力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据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数量成明显上升趋势,直接开庭,当庭判决,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法院的审判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身到为数不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无需用人民陪审员来减轻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因而人民陪审制度在客观上亦无存在的必要。

⒋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也难以适应现代审判的要求。由于人民陪审员一般来自于人民团体,法律知识普遍匮乏,加上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增加,司法解释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就连法院的审判人员还要经常地学习与培训,作为陪审员如何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加入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官精英化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法院的大多数的审判人员都将因此失去案件的裁决权,人民陪审员又凭借什么得以继续存在。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无存在的必要,亦无存在的可能,应该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