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

一、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成因

⒈引发纠纷的主要类型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尤其在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较为突出,纠纷较多。

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根据有关资料反映,年度我市个企业主管管理局下属的企业和部分区属企业有多人被拖欠工资多万元①。

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本外,还经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在权利、义务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乡镇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如一边倒合同、生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②。

劳动者辞职引发的巨额赔偿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人才流动性增大。劳动者在“跳槽”后,有的人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有的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巨额违约金条款,从而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引发纠纷案件。根据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引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引发雇员纠纷、竞争上岗纠纷、岗位变动纠纷、收入分配变动纠纷。

⒉争议纠纷的主要特征

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和升幅日趋增大。根据劳动仲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比年分别增长了、。根据我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统计资料反映,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人,与年相比,均增长了。

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内容复杂化。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的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劳动关系多样性,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争议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

劳动争议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在当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纠纷占劳动争议纠纷总量的以上,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尤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剧烈变动和冲突,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权,是社会敏感问题,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⒊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分析

劳动关系利益化。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利益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增多和深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将在一段时间内急速暴发增长。

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②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③企业改革的不规范操作。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规范,宣传不到位,不断引发集体上访,有的企业甚至以资产变现难为由,采取拖延赖帐的办法,扣发补偿金或安置费。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薄弱。劳动监察是政府运用行政职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

工会组织的监督力量不足。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具有与企业进行内部协调的职能。政府设置的工会机构仅仅是进行宏观管理,真正参与劳动者的维权活动较少。在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由于没有完整的机构,没有足够的经费,没有足够的人员,甚至工会领导人都是由企业指派,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下降,导致大量的劳动关系矛盾在企业内部得不到调解,最终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在非公有制企业,尤其外资企业、新建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大多未建立工会组织,如我区珠江路科技一条街,林林立立数百家电脑商家,工会组织难予以寻觅,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进行解决。

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总共章条,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性条款,对相关术语未能定义,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在立法时存有遗漏,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规章、政策存有冲突或矛盾,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劳动争议的多发,不仅是经济体制转变所带来的必然现象,而且也是劳动关系主体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史中利益对抗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已加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入改革,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改组、改制全面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规则、惯例和标准对现有劳动关系的冲击等形势下,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关系到社会经济持续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调整好当前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以及立法机构都应共同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政府方面

⒈应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政府虽不能对劳资纠纷直接进行干预,但对劳动关系具有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官本位主义,在努力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的同时,积极调查研究,培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的配合。

⒉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深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专项活动检查,如对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用工行为、拖欠工资行为、欠缴社会保险金行为、强制加班行为等进行检查,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止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⒊强化工会组织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劳动者的代言人。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均赋予了工会组织的职权。一方面,工会组织应加强参与性,不仅要对劳资双方的合同履行进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监督,而且还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谈判和协商机制,对企业处理职工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通过工会与企业之间自主协商,促使劳资双方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从而减轻劳动保障部门的压力,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工会机关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尤其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对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员应由地方工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并积极参与劳动行政执法,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职能,并建立长期的咨询服务机构,促使劳动者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⒋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在劳动保障部门中内设预警机构,建立与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心放在事前和事中,增强主动性,开展前瞻性和预警工作,通过及时了解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对应策略,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参考。在预警机制中,明确信息成员单位之间预防处理原则,做到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预防、报告制度,对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调处,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果断解决,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效率,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⒌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及配套规章。一方面,采取就业或上岗前劳动法规培训、印发劳动法小册子、举办《劳动法》宣传周,在员工聚集地定期设点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鼓励、支持员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胆投诉举报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法规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漠视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存在的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

(二)企业方面

⒈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仅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且也是合同中平等关系。劳动合同具有稳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作用,是劳动关系的调节器。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规范用工行为,以合同管理作为动态管理方式进行劳动力管理,从而有效避免无效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防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因此,企业强化劳动合同管理事关重要,具体表现在:

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企业提供合同草案后,应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考虑,劳动者有权对劳动合同草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②要求劳动者提供失业凭证,或者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防止因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承担赔偿责任③要求劳动者亲自到场签订合同,或者依法委托他人签订④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⑤企业在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时,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或详细介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告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在变更合同时,应注意。①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②变更合同中常见的岗位变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种和岗位的,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除劳动法规可以变更的法定条件外,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企业不能因协商不成而解除劳动合同③企业因工作需要,将职工派驻参股的企业或下属公司时,必须对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变更④企业的合并与分立,造成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在合同主体中应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并由新的用人单位承担原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合同时,应注意。①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往往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进行除名、开除或辞退,但企业通常忽略两种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造成程序违法,且《辞退条例》已经废止,因而尽量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解除权②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劳动者的档案关系移至有关部门,不能因与职工存有其他利益冲突而扣档

⒉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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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立法中可以看出,违约金从形式上分为法定违约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而我国劳动立法中直接规定。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而在《劳动法》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违反合同约定时,承担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没有授予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特别是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法》明确保护的,既然法律保护劳动者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义务,显然是有悖与立法的原意。因此,我们认为违约金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提出辞职更不应承担违约金。

⒋关于劳动者是否具有主张精神损失的权利。

劳动者的履行劳动合同中,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理时侵犯了劳动者名誉权,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搜身检查等而发生的纠纷中,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失一直是热点问题。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裁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和现有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中,对劳动争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内容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规定每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等。如果劳动者受到侵害而不能惩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对于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提出正当、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支持的观点。本文作者支持后一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操作有待进一步分析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