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短板分析
一、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补“统一监管”的短板
从监管体系看,金融监管分为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多边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统一监管以英国为代表。美国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模式。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银行利率上涨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其深层原因却在于美国的“多边监管”体制的缺陷。美国的多边监管,纵向上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联邦层面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管理局、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等七个机构;横向上则是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监管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对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的监管由储蓄管理局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由储蓄管理局负责〔1〕。次贷危机极大地暴露出美国多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即监管疏漏与监管重叠并存。一些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的穿透产品(如次贷证券化)拆除了各类市场之间的藩篱,形成了一体化的联动市场和产品链,多边金融监管难以对这样的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危机后,美国成立了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扭转以往监管疏漏、协调不力和监管职权受限的困境。英国经历过从多边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型。1997年之前,英国实施分业金融监管,9家金融监管机构九龙治水,不仅协调成本高,而且缺乏一个足够权威的机构来应对危机。以致当危机来临时,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协调一致行动。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就因其新加坡分行投资业务失控,监管部门因协调困难错过了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1997年,英国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监管,设立英国金融监管局(fsa);2000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标志着英国金融统一监管体系的正式形成。该法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不再兼有银行监管职能,只承担货币政策职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全面承担。2009年英国在《改革金融市场》中提出,拟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负责防范系统性风险,以维护金融整体稳定。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对全球金融改革有着广泛的影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采用统一监管机构模式的国家有56个。在这次危机中,采取统一监管的英国、日本和德国受损较小,这也充分说明了统一监管模式的优越性所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系统,与美国以及英国早期(1997年之前)有较多相似之处。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形成了“分业+分段”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各司其职,缺乏政策协同性,协调成本高,容易形成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如2010年9月,为有效盘活信贷资源,人民银行指导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平台,但同年10月,银监会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转让业务为由,造成该业务实质停滞。2014年8月,银监会又单独打造推出功能相同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人为造成信贷转让市场分割。不同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创新和交叉监管上缺乏协作和配合,监管套利层出不穷。“一行三会”之间虽然有“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一旦出现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金融风险时,由哪个监管机构来负责很难确定。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上金融监管已形成的统一监管趋势相背离。为了克服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的弊端,有必要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统一监管符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趋向。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仅能解决“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问题,而且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与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相比,在统筹协调方面,职能完整,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从分业到统一的转型。
二、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短板
在监管方法上,金融监管分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传统监管理论认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就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危机以来,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并不意味着系统稳定。缺少宏观审慎监管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这也是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风险防范要有一个连接点,在微观审慎监管制度安排下,由于监管机构的过度划分,使得各家监管机构都关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这样会在金融体系内产生负外部性。于是,需要从宏观的视角运用审慎政策工具,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理念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就提出来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开始广泛运用到金融领域。次贷危机则在制度上将“宏观审慎监管”引入国际金融监管框架。2009年以来,历次g20峰会都将宏观审慎政策纳入公告文件。危机以来,宏观审慎政策理论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框架改革的重要依据,并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国际清算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监管不仅是从系统性角度出发,对金融体系进行风险监测,而且对单一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也起到防范作用。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拓展和互补,不是简单的加总(二者区别见表1)。〔2〕那么,谁来行使宏观审慎监管呢。国际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在imf的调查样本中,有1/3的国家成立一个专门协调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委员会。如美国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监测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潜在的风险。英国成立一个新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并将微观审慎监管整合进英格兰银行,负责监测系统性风险。欧盟也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洲的金融体系稳定性。第二种模式,是由中央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从历史演进看,中央银行是在不断应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具有天然的稳定金融体系的责任。2010年,imf对50个国家进行了调查,有50%的国家对微观审慎监管与中央银行进行了整合,专门成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美国尽管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但美国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美联储,美联储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中有其独立的席位。在韩国、瑞士、爱尔兰、秘鲁则没有专设金融稳定委员会机构。在国内,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应该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部门,一直是个争论的焦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但该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下设金融稳定局,又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拥有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条件。理论上,“三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是控制金融机构个体风险,“一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在实践中,央行作为名义上的监管协调者,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央行暂不具备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职能,在与“三会”协调过程中,二者常有冲突。因此,有必要强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由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这对于识别、评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三、加强行为监管:补“双峰”监管理念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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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j〕.法商研究,2010(3).
〔2〕苗永旺,王亮亮.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0(8).
〔4〕邓翔,李雪娇.“次贷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