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实施障碍及消解策略
摘要。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实践农业保险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政府以及工作人员在实际进行该项工作时必须对科学技术进行充分利用,同时提高重视程度,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农业保险实施与发展。本文首先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问题进行探究,然后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实施;障碍;消解
一、关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问题
1.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不明确,干预不适当地方政府经济干预不明确现象长期存在于农业保险实践中,为对上述现象进行有效应对,我国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对其进行实施。但是基层政府也存在干预不适当的情况。该种现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对其进行仔细分析。(1)政府是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实际进行农业保险中存在不适当干预现象。其中主要包括要求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免除。没有进行承保的事故以及或者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下不需要对保险金进行赔偿。(2)保险制度不足现象长期存在于省级政府设计中,尤其是在对保险金进行筹措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大灾发生后会对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实际进行赔付时政府会出面对其进行干预,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应运而生。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就是在赔付问题上对其进行讨价还价。,这是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违背。该项条例在实施后已经对上述现象进行明显改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保险人的保险能力被抑制。最终导致政府在保险工作中干预作用逐渐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形成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响,不仅可实现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还可实现对新成员的吸纳。保险人的全程监控以及全职监控导致保险人对政府职能进行代替。在实际对保险制度进行制定时我们应该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美国2011年重提老罗斯福的“新国家主义”,即“新国家干预主义”,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甚至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彻底与纯粹的自由市场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诀别。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债危机使西方经济思潮开始出现新变化、新趋势。新国家干预主义正式回到世界经济思想的前台瞪。
二、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问题
1.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关于其合法地位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践中不规范发展的各种弊端和监管困难的问题,但不应否认的是互助合作保险有其特别的优势¨21而深受农户欢迎,如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更易控制。2009年中央就提出鼓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2014年又再次提出鼓励多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足见中央政府的支持态度;而中介组织也具有中立性、农业技术等优势,在现在商业保险公司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互助合作保险中更加需要。这两者都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产物,显示了公民自治的力量,属于经济法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虽然最后《条例》保留了两者的合法地位,但并没有给予有价值的法律规范,只是没有禁止而已。《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条例配套规定》又没有及时出台,所以《条例》实施后,对这两者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推动或规范作用。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培育体系依然缺位,县一级监管依然真空,无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然存在。各国实践和理论已经证明,农业保险中不是只有产品就可以的,系统的解决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做不到保本,又由于服务体系长期缺失,导致即使有了《条例》,索赔、勘损、定损、理赔及赔款落实到户仍然困难重重,反过来又影响了投保的整体积极性。如果说公民自治在农业保险中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则更具特殊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地理及农业实际情况造成的。中国地域广阔,地理条件差异大,又以家庭生产为单位,农业保险涉及面广,但承保标的分散、价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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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晓亮.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11):235-236.
[2]中国人民银行库伦旗支行课题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贫困山区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库伦旗为例[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6(8):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