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摘要。在新的保险法中,保险利益是指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法律上所承认的相应利益,其具体归属扩大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畴。与此同时,针对时效的问题,新的保险法对人身和财产保险进行了区分,在此前提相爱,形成了整套的系统规定,为此,需要适应立法的需要,对传统思想进行改进,深入探究保险利益的创新,深入、全面地进行保险利益的研究。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利益;问题
一、对保险利益的概述
(一)保险利益给概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地位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属于最基本的概念,是保险法中最基本的原则。针对立法创新思维,要对保险利益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这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以及保险法的整体实施意义重大,有助于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有效区分,避免混淆,明确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给保险利益以更加合理的解释,实现保险体现的合法性和系统性,对整个保险实务的有序、顺畅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三)有关保险利益的三种说法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始终为认定为基本的原则。对于保险利益的范畴的确定,直接规定了保险法所实施调控的内容和关系,形成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判定依据,实践方面的意义重大。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利益,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其中一种是关注经济利益和价值。第二种关注的是各种不同的关系。在人身保险制度实现完善之后,将人的生命、人格和整个身体置于其中,否定了金钱的衡量作用,也就是说,价值说法很难对人身保险进行有效的解释,受到诸多的否定,此时关系说法产生。关系说将保险利益设定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所形成的关系。第三者是适法利益说,这种说法认为,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对标的所获取的合理利益。
(四)对三者保险利益观点的不足的分析在价值观点中,使得人身保险没有被列在其中,例如,对于投保人,如果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进行人身投保的时候,鉴于二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关联性,使得保险合同无法被建立,但是,很明显,这是及其不合理的。而对于关系说,强调将事故之后的、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人都归入保险利益的领域,将保险利益扩大化,同时,所建立的所谓厉害关系也缺乏具体性,抽象性明显,对整个保险利益的确认和认定造成较大的阻力。因此,对于保险利益而言,是保险法总则中具有引领性的概念,需要具有较强的囊括性,但是,以上两种说法都很难同时涵盖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为此。适法利益说法比较合理,同时包含了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所有保护的利益,另外,促使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弹性被扩大,使得成文法在落后现实性方面的滞后性被降低,使得法律更显灵活性的特征。
二、对保险利益在归属和范围方面的创新的介绍
对于保险利益的归属,也就是指保险利益所涉及的主体,简单讲,就是指保险利益最终归属何人,那么,这个人就具有保险利益。保险的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利益最终隶属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具体归属,需要依据保险的目的进行明确,要着眼财产和人身保险进行分析。
(一)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归属问题的分析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获取需要贯彻和执行无赔偿的原则,对损害进行有效的弥补,需要保险的具体请求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当投保人的财产建立投保关系之后,要求投保人对财产对标的物存在现实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一种期待利益。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投保人可以为他人的财产投保,也就是说,他人是保险标的吴的请求主体,例如,在当前社会中,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体现福利,为职工投保财产险,单位是具体投保人,出具保险资金,职工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给予的保障。此时,职工对资金的财产具有经济方面的利益,但是作为投保人的单位对于职工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此时只是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投保人,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会因为不具有保险利而遭受损失,无法获取保险赔偿,职工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与单位最初进行投保的目标出现背离,同时也有违财产保险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初衷,因此,需要将保险利益拓展到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为自身的财产投保,那么,投保人就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如果为他人投保,被保险人为他人,那么保险利益的实际接受者为被保险人。
(二)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的问题的分析立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目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会是为了避免以他人生命进行赌博而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形成经济上或者人身安全方面的相互关系。如果投保人为自己投保,那么投保人与保险利益主体为同一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生命享有保险利益,很少发生牺牲自身生命或者健康而获取保险利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投保人为他人的生命健康进行投保,那么需要二者具有法律层面的利害关系,这是十分关键的构成因素。因此,保险利益的主体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种类型。因此,在修改完成的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概念涵盖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弹性增大,较大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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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魏立静.论保险利益原则[d].山东大学,2012.
[2]徐利军.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4.
[3]吴云霞.论保险利益原则[d].中南民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