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保险建议

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达到98%以上,其中年参保面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照《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被省划归为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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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发动,重点向村一级干部群众宣传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具体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强化政策解释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调动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三)制定配套政策。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要确保财政补助、房屋倒塌界定和理赔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责任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作为我县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项为农民谋利益的实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形成“部门协同、责任落实、推进有序”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