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油气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导致的公众伤害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如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因赔偿引起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特别是重特大火灾,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我国现阶段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如何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之间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它们都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危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消防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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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火灾科学的研究表明,火灾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双重性,即从宏观上讲,就整个社会而言,有它的必然性;从微观上讲,就一个单位,一个家庭而言,有它的偶然性。火灾这种双重性的特点,就构成了火灾风险,时时处处潜伏在人们的身边。由于火灾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为保证人们生产的顺利进行,生活得以安宁,就产生了对火灾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出现了对风险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行业。火灾保险承保的就是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火灾的风险,投保人为了转移和分散火灾损害风险,寻求规避风险转移或补偿损失的途径,向保险人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在发生意外火灾事故造成损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这一保险既可作为独立存在的险种,也可作为保险责任并入其它险种的保险形式。消防与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和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商业保险通过对危险的转移和分配来获取商业利润,而消防作为社会的公共产品部门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消防、保险虽然属于不同的社会部门,但二者在社会目标上是一致的,即在预防和减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火灾损失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相互联合、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必将产生“1+1大于2”的规模经济效应,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福利。
一、国内外保险的发展历程。
1.1国外保险发展的历程。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591年,德国汉堡酿造厂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的社员遇到火灾后均可从合作社得到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还可以建筑物担保来融资。由于执行效果很好,各地相同的合作社纷纷成立;1676年,46个合作社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这便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始祖,也是德国公营保险的始祖;1666年9月2日凌晨,伦敦约翰·法里诺的面包房起火,窜出的火苗引燃了附近的斯塔客栈庭院中的干草堆,熊熊大火直冲天空,这场大火使伦敦83.26%的地区化为瓦砾,13200户住宅毁于一旦,1200多万英镑财产受到损失,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使得灾后余生的伦敦市民非常渴望有一种可靠的保障,使他们在遭遇火灾后不至于一无所有,这场大火为近代火灾保险业的兴起创造了一个契机,涌现出许多专营火险的保险公司,原先单营水险的许多公司也纷纷兼营火险业务,聪明的牙医尼古拉斯·巴蓬就是其中最出色的一位;1667年尼尼古拉斯·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一支消防队;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