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党委票决制的思考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郑重提出。今后将“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委票决制的概念。

一、党委票决制的概念内涵

1.党委票决制的定义。党委票决制是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在任命干部或决定各级党的重大问题时实行党委委员或常委一人一票,让委员或常委既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能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权力,最后以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候选人或方案获得通过,形成决定并当场公布的一种党委决策的制度安排。

2.党委票决制的发展历程。早在136年前巴黎公社就采用过票决制。当时由巴黎20个区的群众普选出来的86名公社委员,对公社所有重大事项做决策时,一律投票表决。马克思曾对公社的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采用鼓掌通过、举手投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形式来表达党员意志、体现党内民主。但由党代表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却很少采用票决的形式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需要,我们党在对“”严重背离党的集体领导危害的反思中,开始强调党委的集体领导,表现之一就是对党委书记过度集权的决策体制的批判。邓小平尖锐地批判道:“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在反思过程中,党委的决策体制和机制需要进行改革的呼声出现,具体体现就是:实行党委票决制,由全体党委成员以每人平等一票表决的形式来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探索和酝酿,*年中组部选择海南省、山西省晋中市、陕西省铜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区作为党委票决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为票决制的进一步推行奠定了“党规党法”基础。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提交上一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目前,票决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级党委的决策工作中大面积铺开,有关票决制的一些新经验和配套制度安排正在探索中。

3.党委票决制与议决制的区别。票决制的提出和实践是对传统党委议决制决策模式的重大超越。党委议决制是指党委在决定各级党和社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干部任免时,由党委书记带领党委成员对议题首先进行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或书记提出一个决策建议大家议论,如果没有意见就算通过;或大家以口头的形式对议题表示意见,一般是书记先表态或最后表态,最后以“书记表态影响下”的多数党委成员的意见为根据作出决策。

党委议决制和党委票决制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不同。在票决制中,书记的一票和委员或常委的一票价值相同,这便于每个党委委员或常委自由、民主地表达意愿,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集中。而议决制在进行表决时书记的一票与其他委员或常委的一票价值是不相当的,极易出现书记个人集权、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以集体领导的外衣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情况。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上,票决制要明显地优于议决制。

第二,运作程序的差异。票决制在运作程序上可以分为先后相继的、缺一不可的两步,一是“议”,二是“决”。而议决制虽然也强调“议”和“决”两个程序,但它的讨论和表决或者经常混在一起,或者出现缺失,“议而不决”、“决而不议”、“以议代决”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三,形成决议的依据不同。票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是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结果,得票超过法定票数的人选或议题才能得以通过,并形成决议。得不到法定票数的人选或议题即使党委书记再坚持也没有用。而议决制形成决议的依据主要是党委书记或其他主要领导根据党委成员的讨论集中而成的意见,不依靠党委成员的集体投票表决。

第四,制约权力的程度不同。票决制以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客观上形成了对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权力制约,防止了权力专断或权力过分集中情况的出现。而议决制在讨论决定中,经常会出现主要领导的意见左右决议形成的情况,造成少数人说了算和少数人的集权,不能对少数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党委票决制的运作机制

从票决制试点单位的探索情况来看,票决制在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机制。这样一套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成是:

1.适用范围。票决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从这些年试点地区的做法来看,主要集中在对重要干部任免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的票决上。而从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来看,票决制的应用范围还必然要包括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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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决制的会前酝酿问题。全委会或常委会前的沟通是实行好票决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但从一些地方试行票决制的情况来看,当前的主要问题和困境是:票决制的会前酝酿工作很不到位,对拟任用干部或拟通过方案的征求意见范围太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征求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的意见,不能进行充分的会前酝酿。酝酿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导致票决的前提和氛围难形成,为票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造了难题。

3.票决制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票决制的推进必须有一整套具体完备的党委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与之相配套。比如。在对重要干部的票决中,就需要有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经济责任审计制、诫勉谈话制等多项制度建设与之相配合。但从当前一些地方试行票决制的情况来看,这些配套制度要么正处于探索中、还没有建立,要么虽然建立了、但根本就不配套,这使票决制的科学有效运行面临困境。

推行党委票决制是对“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的初步改革,但从更深的层面来看,票决制是对党内决策与执行权力的分解。只要不断完善票决制特别是深入推行全委会票决制,常委会就有可能因向全委会负责的增加,从而真正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全委会则会因票决制的频繁使用和对重大问题决策地位的提升,从而真正成为党的权力机关。如果票决制状态下的党内权力配置能够沿着这样的方向前进,那么党委票决制就不仅是改革党委选人用人机制与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的需要,而且是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