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有企业集团也在不断的发展中。然而面对金融危机,国有企业中存在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本文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现存的问题提出一些改善的对策,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关键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1当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方式落后

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高科技的管理方式进入企业,然而在有些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中,许多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没有普及。如有的子公司在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过程中仍然使用以手工编制财务报表和口头汇报的方式来。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会计核算随意性大,财务报表编制不实。尤其是许多集团目前还没有建立必要的电子计算机财务信息传递、核算、查询和监控系统,因此集团公司或出资人很难及时了解各子公司的财务动态。另一方面如果财务人员不懂如何去操作,即使企业连接了网络服务,但设备和人员完全脱节,忽略了网络资源共享功能,造成了信息资源浪费。信息滞后、效率低下的问题比较突出。

1.2监控不力不够

我国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出资人对经营者、母公司对子公司、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监控不力的现象。由于监控不力不够,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导致出现大量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出现。由于监督者没有全面掌握企业资金情况的必要信息和,所以即使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还是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相当多的企业在重大投资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1.3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我国国企现阶段企业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之间的矛盾。首先是普遍存在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一些集团旗下各子公司人为地随意设立账户,盲目投资,使得资金的管理出现严重失控。另一方面是有些企业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投资决策随意性大,往往热衷于铺新摊子,结果造成失误多,损失严重,使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最后是资金占用不尽合理,沉淀严重,贷款拖欠居高不下,产成品资金有增无减,周转缓慢,企业信用和盈利能力降低。

1.4财务信息失真

企业需要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流,因此现代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对于信息的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国企中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存在信息严重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企业管理部门间出于各自的利益,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造成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各层面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如此一来,最后汇总的信息就会普遍失真,出现会计核算不准确,报表不真实,甚至合并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2加强和改善企业资金管理的措施

2.1建立资金管理及有效监控的计算机系统

要推进企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信息系统,为

企业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监控提供有力保障。企业资金信息是支撑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各类信息的交汇点。财务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是对软件本身的推广,也是对科学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要借鉴国内外一些企业的成功经验的推广。通过采用计算机网络手段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可以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取代过去繁琐的会计数据加工、分析及人工无法做到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和“人盯人”的监控方式,使管理工作的“手”伸长,透明度增加。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将规章制度固化,变成硬约束,从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技术上解决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的问题。

2.2推进企业财务与业务一体化

财务和业务的一体化财务管理的最高层次,即是业务和财务的完美结合。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信息量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运用统一的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流程一体化,进而逐步开发使用先进的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软件,已经成为企业内部信息发展的基本方向。企业应结合实际,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内部信息的管理。要积极引进开发运用统一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的管理软件,并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是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真正发挥作用。逐步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集成和数据共享,保障预算、结算、监控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高效化。

2.3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

企业应改变货币资金分散管理的方式,加强对资金的集中管理。首先应当撤销企业所属各单位在外部银行的开户,成立企业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在外部银行开户并分设收入户和支出户由结算中心统一执行,各项收入及支出均有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对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的动态收支状况,结算中心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合理调度调剂闲散资金,加速资金循环周转,形成由自上而下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和监控信息网络。使企业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资金管理体制,使得企业能够做到对全部货币资金的进行协调管理、整体监督控制、合理调度调剂,并且从源头上消灭“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实现动态管理货币资金,使得内部资金按需流动、合理配置。

2.4健全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是完善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模式,是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建立企业预算制度体现了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预算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进行监督、控制,审计、考核的基本依据。企业要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切实改变目前财务预算形同虚设的状况,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的编制、分析、考核。必须做到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科学理财、严格考核,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收支严格纳入预算管理程序之中。同时,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资金的全面预算和及时结算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从而使资金的集中管理成为可行。

2.5强化财务的监督与控制

首先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实行企业分管财务的领导由出资人委派,强化事前、事中的及时监督。要确保集团内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的有效运行,切实维护出资者利益。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并进入企业董事会。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对委派机构和企业董事会负责,以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第二,要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力度与国外的大集团相比一个很大的差距在于。内部审计是严格监督、考核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强

化监督约束机制、使预算取得实效的保障。因此,大型国有企业都应建立高层的内部预算审计监督机构,并健全内部审计监督考核制度,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要加强过程性审计和监督,将过去一贯实行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适时监督。

小结。国有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对资金的管理运作,积极加强企业集团的资金运作管理。只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信息网络,做到集中管理,动态监控,调剂余缺,盘活沉淀,才能进一步增强集团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控力度,促进货币资金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运营效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叶彬.浅析国有施工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j].金融经济,2009,(18).

[2]杨萍.加强企业资金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j].甘肃科技,2008,(4).

[3]彭小茹.国有企业集团的资金运作管理探讨[j].财经界,2009,(11).

第二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集团解决,企业集团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即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内容:

(一)实施依法破产的资金补助

1.职工安置费。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具体计算(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安置费。具体发放时计算方法:年工龄安置费=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工龄累计数);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2.社会保险费。(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3.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4.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5.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消防、医院、公安、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

四、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欠交税款,破产债权。依法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计算: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费用-移交设施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资金缺口。破产财产变现按以上程序清算后如有结余上交省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资金补助

即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补助内容:

1.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2.一次性费用(1)清算费用①诉讼费

②资产评估、审计费用③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④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上述①-④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⑤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2)职工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合同制职工和混岗集体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3)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三年。

(4)社会保险费。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②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5)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全部破产费用资金缺口的计算。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总资产变现收入=应补助资金额。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日常补助经费按移交机构的公用经费加上人员经费扣除移交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和主办企业当年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计算。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依法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经费负担问题。对已进入法律程序,实施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尚未分离的学校教师经费测算,依据《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经费负担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第八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省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经费补助,经省财政厅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从专项资金中全额负担。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补助。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部分,报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和下海经商职工不包括在内)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改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办法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限定为国有不参股)分别对待。(1)实行分离式改制,部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企业改制前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土地变现收入中支付,还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2)实行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应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根据《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的规定,如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土地出让金或者租赁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金或租赁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用于支付《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二)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列支,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有偿兼并收入有结余的应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2.实施无偿兼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第十条省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第四章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凡经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金补助内容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测算的破产费用预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

5.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6.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7.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下岗时间)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附件。(1)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2)省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3)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二)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处置1.实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不得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2.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含土地)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固定资产变现率先按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土地变现收入先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测算结果填报的价值为依据。

(三)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资金补助,由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机构标准,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进行测算,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征得主办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将测算结果和移交方案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抄送移交机构主办企业。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项目启动资金的审批程序。改制重组安排就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项目形式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对项目启动资金以贴息或补助的形式按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入企业。第十五条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省属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经费补助申报程序。由离休干部所在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申请报告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核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费用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中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已支付的下岗补助、失业补助等应予抵扣)。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改制基准日的财产清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本“专项资金”属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省属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原省属国有企业已改制(破产)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央下放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仍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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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练润康

主任:林德君

副书记:张庆丰副主任:黄海威、田锦芳(1月任职)廖谷池(1月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