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履行国债监管职能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银行作为国债管理和监督部门,在规范国债运行秩序,规避国债资金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
是随着储蓄国债(电子式)2006年7月1日的问世,我国国债品种逐渐丰富,国债市场日趋复杂,对人民银行履行国债监管职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
作中,由于国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人民银行国债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民银行如何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储蓄国债的管理,是当前
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人民银行履行国债监管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完善的国债法律体系,导致国债监管难作为。国债法律体系不健全,是人民银行国债监管难作为的根本原因。一是监管职责缺乏法律界定。人民银行虽有国债监督和管理职责,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的国债监管地位、职责和任务,监管只能以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发行文件为依据,严重制约了人
民银行国债监管职能的发挥。二是监管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人民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由于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对承销机构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处
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能以“责令整改”来处理,严重影响了监管效果。三是监管模式缺乏统一规定。人民银行对国债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指标等没有统一的模式,也影响了对国债的有效监管。
缺乏统一的国债监管机制,导致国债监管难执行。缺乏明确、统
一、独立的政府管理,导致多头管理、多重管理和规则不统一一直是国债市场发展存
在的主要问题。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监管,而财政部则是国债的发行机关,对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三个部门的监
管职责不清、界定不明,一方面使国债发行流通中出现重复监管现象,浪费了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在一些领域产生监管真空,使违法者有机可乘。监管机制
不健全,影响了国债市场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银行的国债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缺乏先进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导致国债监管难到位。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滞后,是人民银行国债监管难到位的主要原因。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方式决定了
其发行操作的封闭性,每一个承销商都自成体系,发行计划、数额分配、发售网点等均由承销商自行决定,人民银行只能通过统计发行周报和持有量月报被动、滞后地了解发售情况,对国债监管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及时。随着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继面世,国债发行正逐步走向“无纸化”、“电子化”,尽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现了实时查询,在客观上对试点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起到了自动监督作用,但因国债监管电子化建设滞后,信息不畅,人民银行的监管方
式还是以实地检查和审核报表为主,难以形成实时动态监管。
缺乏有力的监督检查,导致国债监管难奏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人民银行国债监管的成效。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因国债发行和兑付都由承
销机构自行完成,与基层国库部门特别是县支库没有直接联系,加之近几年基层网点很少有国债发行任务,基层国库工作人员逐渐产生了“事不关己”的思想。二是
监管力量薄弱。国债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基层人行专职的国债经办人员配备很少,且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三是现场检查力度不够。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担负着对国债发行兑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责,但因人手少、任务重,对承销机构及兑付网点的现场业务检查频率不高,处罚也大多停留在通报、警告等措施
上,监管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国债监管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完善国债法律体系,确立国债监管法律地位。一是加快国债立法的进程。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国债法》或《国债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
对国债发行、兑付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确保人民银行国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应联手出台《国债发
行、兑付核算操作规程及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债监管实施办法》,对国债发行和兑付的各项操作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监管措施和处理手段的威慑力,
提高国债监管的权威性。三是统一监管模式。对国债监管方式、内容、指标等进行统一规范,建立对国债承销机构、兑付网点的年审制度,从制度上规范监管程序,
细化操作规定,为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健全国债监管机制,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制定《国债市场管理办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交叉监管
或重复监管。二是建立协调联动监管机制。要加强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形成监管合力。三是统一国债监管机制。建议成立一
个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独立完全的监管职能,对国债市场的参与者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创新国债监管手段,提高国债监管效率。改进国债监管滞后的方式和手段,是提高人民银行国债监管效率的必要措施。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已开通的
现代化支付系统以及正在逐步推广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积极构建国债实时监控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可借鉴“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人民银行账户监管
的成功经验,由财政部和人行联合开发并推广“国债电子化监管综合网络系统”,实现各承销机构与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系统互相对接,信息资源及时共享,从而
对国债发行、兑付、债权记录以及资金清算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动态反映,有效杜绝各种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大国债监管力度,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一是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充实国库人员,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议县级人民银行单设国库机构,
按照国库岗位职责要求,充实国债专职人员,并保持国库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国债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管水平。三是加大现场检
查的力度,提高监管实效。要树立“大监管”的理念,整合监管力量,共同执法;要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国债经办单位进行定期或突击检查,避免违规操作行为;
要加大非现场检查力度,建立信息报送考核机制,严格要求承销机构认真进行日常统计和信息反馈,提高监管准确性;要加大反假防伪宣传力度,严把兑付关,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
(作者单位:人行湖南省邵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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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其中法警在民事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
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
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法发[2003]13号)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7月16日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在职责履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花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为各项审判提供更有力保障。
一、司法警察工作要求高标准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其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在制定法规时,一是要根据政策性银行的不同特点和业务范围,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银行条例或法律,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义、性质、职能和任务,组织模式,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使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监管指标和内容,从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走向风险性监管为主。目前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发展规划,考虑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及业务特点,分别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指标和内容,应坚持合规性和风险性并举,以风险性为主的指导方针。因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建立了比较完善和完备的贷款程序及规则。鉴于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长,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长达20年,所支持的行业如电力、铁路项目的借款人的法人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结合近年来开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一是取消目前对二级法人再贷款余额等指标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润与计划数完成情况等监督指标;二是增加政策性银行是否及时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贷款投向是否合理,内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资金来源结构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资金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等内容。
(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更新监管理念,使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专业培训,可采取国外银行监管部门进修或到政策性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