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长许可[2009]14号
关于黄石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黄石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的请示》(鄂水利文[2008]2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石市人民政府结合河道清障和环境整治实施黄石市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该工程位于长江中游黄石河段右岸的长江干堤外侧,治理范围从鄂州市与黄石市分界至黄石电厂,全长约3.8公里,对应黄石市长江干堤范围为昌大堤(堤防桩号65+600~63+444)、黄石港堤(堤防桩号58+636~57+290)、沈家营堤(堤防桩号57+290~56+675)。
二、原则同意《黄石江滩防洪及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江滩清障、滩面平整和岸坡防护,即拆除江滩上现有建(构)筑物19649平方
米及多座码头;结合灭螺防疫,鄂州、黄石分界至黄石大桥下游260米段江滩按两级平台方案进行滩面平整,一级平台高程22.69米(黄海高程,下同),二级平台高程20.00米;黄石大桥下游260米处至黄石电厂段江滩按一级平台方案进行滩面平整,一级平台高程22.69米;同时对整治范围内江滩实施岸坡防护工程,水上采取混凝土预制块护坡,水下采取铰链排护脚。
三、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结构设计,特别要优化花湖泵站附近工程布置,保证上下游岸线平顺。滩地平整应遵循维持现有滩面高程不变的原则,严格控制滩面平整高程,不得擅自抬高。江滩绿化应以草皮和低杆植物为主,严禁种植碍洪的高杆植物。景观工程和公用设施布置应满足河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建设碍洪的永久性建(构)筑物,该工程环境景观设计方案须经你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建成后工程附近河床可能有所调整,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河段岸坡防护和河道监测,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岸线稳定和其它涉水工程正常运行。
五、拟建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期,尽量避开长江汛期;施工时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并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禁将施工弃土废渣倾倒在河道内。
六、该工程在其施工设计文件报你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涉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工程建
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如有较大变更,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湖北批复
抄送。水利部。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2月10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成绵乐城际客运专线岷江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09〕121号
关于成绵乐城际客运专线岷江大桥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四川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成绵乐城际铁路客运专线岷江大桥工程涉及河道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水函〔2009〕10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大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绵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岷江干流金马河新津县城下游约2.5公里处建设成绵乐城际客运专线岷江大桥。
二、同意《新建铁路成绵乐城际客运专线dk202+625岷江大桥跨岷江段桥跨方案图(铁道部鉴定中心审查后更名为新津金马河特大桥)(全一册)》提出的拟建大桥桥位方案和桥梁结构设计。拟建大桥左岸为新津县花桥镇白鹤滩,右岸为新津县邓双镇陈林盘。拟建大桥桥跨布置组合为:8孔简支梁(32.70+32.71+6×32.72)米+4孔连续梁(48.80+2×48.00+48.80)米+5孔连续梁(48.85+3×48.00+48.80)米,共长696.98米,梁面板宽度13.10米。大桥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椭圆型桩柱式墩台,顺水流向长6.00~9.00米,宽2.20米~5.00米。拟建大桥主要墩台中心点坐标(1954年北京坐标系)为:38#墩:x=3365051.27
5、y=389266.204;
46#墩:x=3364797.0
55、y=389203.905;
50#墩:x=3364608.96
4、y=389164.598;
54#墩:x=3364419.60
4、y=389131.879;
55#墩:x=3364372.09
5、y=389124.734。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对拟建大桥桥址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河岸进行防护,以确保防洪工程安全。防护工程应由具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经你厅审定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右岸近堤段桥墩基础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并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缴纳有关规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该工程在其施工设计文件报你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涉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四川批复
抄送。水利部。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22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江左岸东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08]43号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江左岸东阳段防洪护
岸
综合整治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重庆市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报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江左岸东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渝水河[2008]9号)及附件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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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2)区县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