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加强xx矿基本建设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煤矿基建工程和监理职责
(一)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工程部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检、验收工作。
(三)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煤矿基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要有详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和管理措施。第三条现场质量监督实行矿方与监理单位双到位原则。
第二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管理
第四条矿井作为单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要切实可行,不得用标前设计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一)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由委托工程设计负责编制或自行编制,矿方负责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开工前一周内报矿方审批。
(二)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的审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部、安检部、机电部、监理等部门进行;其他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查、总工师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审查期限。矿井(或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3个月审查完毕;重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审查完毕;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3天审查结束。
第五条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辅助系统、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证措施。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和监理,按程序经过设计单位认定后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向施工单位进行项目交底,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弄清设计意图,了解所施工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技术质量要求,制定出施工作业规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以下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一)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审阅图纸,学习技术规范,组织编写施工作业规程,项目质量计划,准备好各种技术和管理表格,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施工现场的“四通一平”工作。
(三)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质量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专门培训和考试,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素养,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
(四)组织对施工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检测和试运转工作
(五)准备好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并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六)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必须完善到位,并做好技术复核,对重要操作技术工作如:工程测量定位、预留预埋件的位置、标高坡度及安装前的开箱检查等应进行检查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
第三部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部和监理负责基建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整个施工工程必须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行业技术规范施工,重要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提前两天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评定。第十二条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混凝土配制,不得随意改变材料配合比,如果因施工需要必须改变材料配合比时,应及时向工程部和监理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做混凝土配比试验后,才能进行配制。外加剂添加时必须进行定量控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相关专业组、监理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密切配合各部门同心协力搞好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招标书及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下发的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内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施工技术组及各施工队配备专职质检员,班组配备专〈兼〉职质检员,现场跟班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工程部、计划经营部及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由于重大片帮冒顶等自然事故发生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工程部、计划经营部和监理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或关键隐蔽工程需要设计单位、矿领导参加的,由工程部决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矿方和监理对于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应立即下发“工程质量处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按照通知限期整改。如果是隐蔽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经矿方和监理检查合格后可施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提高施工工艺上下功夫,矿各部门要严格检查制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坚决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矿方、监理负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和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部。
第四部分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材料,明确规定生产厂家范围,水泥必须使用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工程材料管理,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对每一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凡进场材料如砂、石、水泥、外加剂、钢材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一)各类材料须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质检报告
(二)锈蚀严重的钢材和出厂三个月以上或受潮的水泥严禁使用。
(三)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各类主要工程材料质量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小于1次;
(二)钢筋。同一截面尺寸,同一炉罐号的钢筋,重量不超过6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三)砂、石每400m3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四)使用不同生产厂家、产地、尺寸、等级、品种或批号的工程材料,必须另作1组抽样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混凝土,砂将配合比的控制,要求搅拌站配有简易混凝土、砂将检测站,随时根据材质提出合理级配和配合比,并根据以下规定制作混凝土试块,到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试块试验。
(一)用于井壁的混凝土每增加一个强度级别或每一段高,必须制作1组混凝土试块试验。
(二)用于巷道支护的喷射砼每30~50m必须作1组混凝土试块试验。
(三)用于硐室支护的喷射砼,1000m3以上的硐室砼试块不得小于5组;500~1000m3的硐室砼试块试验不得少于3组;500m3以下的硐室砼试块试验不得少于2组。
(四)用于设备基础的砼必须作1~2组砼试块试验。
(五)当配制混凝土的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必须另作1组砼试块试验。
第二十三条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或新产品,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制订出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后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类工程材料、混凝土仪表的质量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报送工程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各类检验记录和构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和送检时,监理必须到位,并在检验报告示上签字。未经监理签字的检验报告无效。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取样制作,其养所条作必须和施工现环境近似。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设有材料场,各种材料分类存放,并符合以规定。
(一)砂石料场必须平整,并根据甲方要求用不少于30mm厚的砂石混合料垫层进行碾压或用水泥硬化处理,防止泥土和杂物混入。
(二)水泥存放必须有隔潮、防潮措施。
(三)钢筋和水泥均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每月组织一次基建工程材料和施工设备专项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对各施工单位存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设备质量问题出处罚决定,并由施工队负责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用与工程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保证在施工中不影响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建立设备台帐,掌握各种设备运行状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部分监理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监理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一条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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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工程管理部
编制日期: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