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等。
各地工会组织负责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扩大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井)是班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班组建设资金,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等。
区队(车间)是班组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要开展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六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组织建设
1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每个班组要设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不得兼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
(二)班组长带班工作制度;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评估制度;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七)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八)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九)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第九条煤矿企业就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工资构成比例不低于30%。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职工作业环境和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指挥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章班组长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六条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七条班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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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