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方案99大全
99号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实施方案
各村(站所)党支部、社区党总支: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工作目标。建成覆盖社区、村(组)和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5.认真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行政调解由人民政府负总责,信访部门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政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调解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6.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法院将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法院将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进入诉讼途径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在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开展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7.完善衔接配合机制。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镇属各部门及各调解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
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对镇”协调中心”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矛盾纠纷,报请上级”协调中心”指导解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8.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成立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村(社区)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9.搭建工作平台。”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要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镇上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村(社区)建立调解室。”中心”在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周义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赵元忠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中心”工作人员从”大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遵循”有事则聚、无事则散”的联动工作原则,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具体指导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10.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社区)、组三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点及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要尽快建立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1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村(社区)、组实行每周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镇”大调解”协调中心。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每月28日前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控情况。二是矛盾纠纷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逐级上报至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每月30日前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镇领导小组;三是定期会议制度。镇”大调解”协调中心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总结经验、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四是定期培训制度,在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和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部门和村(社区)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2、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
13.落实工作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财政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因事(案)制宜落实调解员的补助。
14.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15.严格考核问责。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将有关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政绩档案。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附件: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周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组长:艾力克木•艾买提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赵元忠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成员:麦则古丽•尼亚孜镇纪委副书记
艾尼沙•阿力纪检委员、司法所所长
吾拉木•伙加不都农经站站长
热沙来提•依米提远程办主任
侯灵芝中心社区主任
刘美玲成教办主任
艾尔肯•安木都民政所所长
曹艳玲劳动保障所所长
阿米娜•玉努斯计生办主任
刁训武城建办主任
艾合买提•玉苏云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白新福农机站站长
马合木提•买买提统计站站长
热娜古丽•艾沙纪检委员王志红综治干事齐文婷基层组织干事杨婧媛宣传干事
主题词:大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施方案抄报:存档中共***委员会
2012年3月10日
第二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铁力市构建城乡“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协调指导,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条块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3、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实施调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4、调解优先、尊重自愿。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
1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建成覆盖全市乡镇、村屯、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覆盖。
2、建立健全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职责明晰,规范有效。
3、打造出高素质的专兼职队伍,通过教育培训、严格奖惩等措施,不断增强调解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4、在全市营造“群众有事愿意调解、调解人员善于调解、解决问题注重调解”的浓厚氛围,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
1、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由司法局牵头负责,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好预测分析,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法院(庭)提供调解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积极做好化解和疏导工作。
2、不断创新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政府负总责,信访办牵头,政府法制办配合,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积极吸纳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实效性,提高调解公信度,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部门要告知、引导当事人采取司法救济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情况沟通与反馈。
3、积极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司法调解由法院(庭)负责。要按照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黑高法[2009]123号)要求,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要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办公室。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加强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逐渐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手段,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作用。检察机关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4、努力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的衔接配合。综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调解组织要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报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确认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支持和广泛吸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手段,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金春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庆生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栾耀华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信访办、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综治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各乡镇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并按照乡镇综治工作中心组成和人员配备,来健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人员。
2、不断完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市、乡镇、村(街道)
三级,横向渗透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要拓宽调解队伍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担任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乡镇、村(社区)要依托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访一体化”机构,由“大调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广泛吸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参与,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工作职能。
3、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4、严格实施考核奖惩。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导,严格实施奖惩。对组织有力、调解有效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调处不得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挂牌警示直至一票否决。要建立并实施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
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安办„2010‟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持续提升和民转刑案件发生率、非正常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经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基础
1.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联调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乡委构建“三调联动”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推动落实联调中心各项工作职权及流程。进一步健全调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将调处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舆情汇集、矛盾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前沿哨所”作用。
2.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巩固和完善乡、村、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医患、劳资、消费、环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全面覆盖、多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
工作流程、内部管理、卷宗管理,组织卷宗评选,着力提升调解质量。
3.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以建设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开展学习先进调委会和先进调解员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培育爱岗敬业精神。司法所全年要组织二次调解员培训,重点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调解知识。同时全乡要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将具有丰富政策法律知识、群众威望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步伐。
二、细化大调解指导管理,全面提高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成效
1.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乡联调中心要加强对成员单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努力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宣传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大调解工作,为大调解工作服务我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村各单位联调室要定期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全乡大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人员管理等各项运作规则、工作标准,扎实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对接工作机制。
3.做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评工作。乡、村两级
联调室要定期对本地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进行考评,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做好台帐工作,把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加强实绩考核,不断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展。
三、强化大调解效能建设,着力提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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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人大,纪委。九龙镇党政办公室2008年11月20日印发(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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